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24號
TPDV,93,建,24,2004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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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中山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敘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
仟零肆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零肆拾捌元,原
告僅繳納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尚欠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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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