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上雅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應繳新台幣壹萬零
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
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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