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136號
TPDV,93,建,136,200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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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上雅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應繳新台幣壹萬零
  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
  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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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雅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