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108號
TPDV,93,建,108,200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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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八號
  原   告 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被   告 大頂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介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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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頂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