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四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龔雯娟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丙○○ 壬○○ 辛○○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庚○○ 戊○○ 乙○○ 癸○○ 甲○○ 丁○○ 辰○○ 丑○○ 康立營造廠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孫櫻倩律師 被 告 寅○○○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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