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固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鼎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兼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庚○○○ 辛○○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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