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412號
TPDV,92,重訴,1412,200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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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固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鼎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兼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庚○○○
         辛○○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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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