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珍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鈞安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請
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五百四十三萬零五百零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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