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12號
TPDV,92,重訴,112,2004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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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珍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鈞安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請
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五百四十三萬零五百零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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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珍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