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二0號 原 告 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 被 告 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三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生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華陽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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