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2年度,12號
TPDV,92,簡上,12,2004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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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海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戊○○
        丁○○
  被上訴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本院台北簡易
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0七五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二、陳述: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一)緣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間,承攬被上訴人系爭貨物乙批,由台灣 至紐西蘭,雙方並約定採「DOOR TO DOOR」(戶對戶運輸)的運送方式,此有 上訴人公司所簽發編號第KEEAUCA12019A01號載貨證券可稽。上訴人亦依約將 系爭貨物安全運抵紐西蘭被上訴人家門口,被上訴人稱因紐西蘭當地搬運公司 即HAWK之過失,致上開貨物中之專業演奏用鋼琴,於由戶外搬運入屋內之過程 中,因發生碰撞而受損,因此受有支出系爭鋼琴修復、估價、搬運之費用紐西 蘭幣一萬二千二百五十元(折合新台幣十九萬六千五百元)。惟紐西蘭當地之 搬運公司非上訴人位於紐西蘭之履行輔助人,上訴人自不對其過失行為負損害 賠償之責。原審上訴人雖未到場,但已提出答辯狀,惟原審並未對上訴人之答 辯狀詳予審酌,致上訴人受不利之一造辯論判決,上訴人乃提起上訴。(二)本件上訴人確已履行運送人之責任。
 1、本件運送契約僅運送至目的地:按提單係貨物運送契約存在之證明,換言之,   就運送物之內容、品質、數量,乃至於運送方式、運送條件等,除非有反證得   以推翻,否則即應以提單上記載為據;而於本案中,系爭提單明確記載其運送 方式係「AUCKLAND TO DOOR」,換言之,即為「戶對戶運輸」(DOOR TO DOOR )之運輸方式,而運送人責任,於將系爭貨物運送至受貨人工廠、倉庫或住家 「門口」,其責任即告終止;復觀諸系爭運送係採FCL/FCL(整裝/整拆)之運 場交由運送人裝船,而於目的地港,則由運送人在貨櫃場交付予受貨人自行拖 回拆櫃取貨。本件依被上訴人所提出,用以表彰兩造間運送契約之系爭提單上 記載,上訴人之責任,僅限於將系爭貨櫃運至上訴人位於紐西蘭之住家門口並 交付被上訴人收受,並不包括代其拆櫃取貨;從而,上訴人公司既已依約將系 爭貨物安全運抵目的地交受貨人收受無誤,上訴人之運送責任即已完成。至被 上訴人是否另行僱用位於紐西蘭當地之搬家公司或搬運工人為其拆櫃卸貨即與



上訴人無關。而上訴人依法對上開貨物運送責任完了後,由第三人之過失(假 要)所生之損害,自無庸負責。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運送契約,其範圍即已如系爭提單所示,則依海商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被上訴人既未於提貨前或當時以書面通知上訴人,或   經兩造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亦未於提貨後三日內通知上訴人,而於收貨   證件上,亦未有註明毀損之情況,從而依上揭法文之規定,應推定上訴人確已   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三)HAWK公司非上訴人於紐西蘭之履行輔助人: 1、「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之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   先舉證證實自己之主張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舉   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當然結果。」(最高   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一四號判決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證   明兩造當事人間系爭運送契約存在之證據,僅有上訴人簽發之系爭提單,而依   系爭提單所表彰之兩造間運送契約之範圍(亦即運送人責任之範圍),亦僅止   於將系爭貨物運送到被上訴人位於紐西蘭之住家門口如前述,從而被上訴人並   無法證明系爭貨物卸載後及自戶外移至上訴人家中以至於安置之階段,兩造間   有合意並由上訴人委由訴外人HAWK公司代為履行之情事;而被上訴人(即原告   )是否另行支付紐西蘭當地搬運公司費用,就此一消極事實,既非上訴人所能   得知,縱或有上開單據,亦非上訴人所能取得,就此兩造間是否訂有由第三人   HAWK公司代為履行之情事部份,其舉證責任自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2、本件上訴人雖委請桓華法律事務所寄交訴外人HAWK公司函件,惟亦僅能從中得   出上訴人公司曾通知訴外人上開損害之發生,應由訴外人負責;並無法證明系   爭貨物卸載後由戶外移置於被上訴人家中,乃至於安裝定位之部份,為訴外人   HAWK公司基於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之地位所為;蓋若係於由貨櫃場至被上訴人  人,換言之,於此階段所生之損害,上訴人公司根本無庸另行發函要求訴外人 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蓋於此一階段HAWK公司係上訴人公司之履行輔助人,如   於此一階段肇生系爭損害,上訴人自應依法與訴外人HAWK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而無庸另行發函令HAWK公司自負其責。(四)運送人之賠償責任應以目的地之市價為準:依被上訴人在原審之準備書狀中所 檢附系爭貨物出口報單中,明白記載該批貨物自台灣出口之離岸價格為二萬七   千五百九十二元,即使加上運費及保險費(惟本件並無保險費),而其到岸(   紐西蘭)之價格亦僅為美金一千元。查我國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明訂,   運送人就貨物損害賠償之責任,應以目的地之市價為準。故退萬步言,即使上   訴人就本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亦不應超過上訴人自行陳報證明之   系爭貨物之到岸價格,即美金一千元。而原審判決卻命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十   九萬六千五百元,是亦顯然違反前開關於貨物損害賠償明示之規定。三、證據:除援用原審的立證方法,另提出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四號 判決、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第六一二號判決(均為影本)各一件為證。乙、被上訴人部分:
一、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述: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一)緣被上訴人係因在上訴人公司前經理高讚勳(下稱高經理)的介紹下,委託上 訴人公司將被上訴人一批家庭用品運往被上訴人位於紐西蘭的家中,並由高經 理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安排四名工人至被上訴人家中進行打包的工作,從上午 八點的貨物打包裝箱至下午四點,另高經理並派車前往被上訴人家中指揮工人 將貨品一一裝進貨櫃。同時在高經理的詢問下,當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時被上訴 人通知專業調琴師胡中堂先生到家中協助安排鋼琴打包上櫃,在過程中,被上 訴人不斷詢問高經理到紐西蘭時是否有專業的搬運工人可協助搬運鋼琴(鋼琴 須有專業之搬運工人搬運,否則在搬運過程中即易造成損害),高經理當即告 知鈕西蘭方面願意安排專業之搬琴工人,並幫助被上訴人定位及調音,是被上 訴人才開立十三餘萬之本票以為運費交予上訴人公司之高經理,故二造間承攬 運送契約,當然包括將鋼琴運送至被上訴人紐西蘭家中,同時安裝及調音畢。(二)被上訴人所託運的貨物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到達紐西蘭奧克蘭市,並在九十年 十一月十二日由HANK公司的物品運送人Chris Edwards通知被上訴人之妻,表 示係代上訴人公司負責此次運送的工作,且要求被上訴人之妻填寫一些表格, 並安排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將裝運系爭貨物之貨櫃送至被上訴人家中,並將 鋼琴定位。惟當日所有物品定位後,最後於搬運鋼琴時,因工人體力已耗盡, 且被上訴人之小孩發現搬琴之工人非專業之人員,故於鋼琴下櫃時,曾撞擊地 面一次,在進入車庫時,又發生二次撞擊,此時搬琴之工人可能因體力透支, 於是停止搬運並聯絡其公司之老闆,之後經過一個星期依舊無人前往處理。在 鋼琴發生損害時,被上訴人即馬上通知高經理鋼琴受損情況,高經理除說抱歉 外,並說上訴人公司會負起全責。惟直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HAWK公司之人 員的Chris傳真一份文件予被上訴人,要被上訴人自己去跟上訴人公司請求賠 償。於是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再通知高經理,高經理說上訴人公司 已委託桓華律師事務所以書面通知紐西蘭的搬運公司,並傳真該函件予被上訴 人。至九十一年的四月份關於賠償一事仍沒有任何消息,系爭受損的鋼琴仍一 直放置於車庫,雖被上訴人傳真一份文件於上訴人公司,但仍不受其理會,故 被上訴人無奈方才提起本件訴訟。又本件二造間是承攬關係,上訴人同意承攬 範圍包括將系爭鋼琴交由專業人員由台灣打包、搬運至被上訴人紐西蘭家中, 並由專業人員妥善安裝、調音畢,是上訴人未履行承攬運送契約,造成被上訴 人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公司前經理高讚勳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與被上 訴人訂立承攬運送契約,由上訴人將被上訴人家中之物品含系爭演奏用鋼琴,打 包置入貨櫃內,並運送至被上訴人紐西蘭家中安置畢,同時約定上訴人應安排專 業人員運送及安裝演奏用鋼琴,被上訴人並當場開票支付本件運送契約費用十三 萬餘元,惟系爭鋼琴由搬運工人從被上訴人紐西蘭家中車庫搬至客廳中,發生碰 撞,致使鋼琴發生損壞,被上訴人支出十九萬六千五百元之修復等費用,因此請 求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對系爭鋼琴損壞原因、修復費用等並不爭執,僅辯稱二造



間承攬運送關係,完全依載貨證券所載,故上訴人責任僅止於將系爭鋼琴運送至 被上訴人家車庫,並不包括拆櫃及將鋼琴安置於客廳部分之工作,是本件系爭鋼 琴由車庫搬運至客廳途中肇致之損害即與上訴人無關,又依載貨證券之法律關係 ,被上訴人請求賠償,自應證明系爭鋼琴受損時目的地之市價為何。二、本院協助兩造整理爭點如下:
(一)二造不爭執部分:
 1、二造於九十年十月間訂立承攬運送契約,上訴人承攬運送一批家庭物品由新竹   運往基隆至被上訴人原告紐西蘭的家中,該批物品於同年十一月間順利運抵被   上訴人紐西蘭的家中。惟上訴人承攬運送之前開物品中之演奏琴,因上訴人承  攬運送之代理人即紐西蘭之HAWK custons & freight公司,由上訴人之紐西蘭 家中車庫搬運至客廳時,發生了三次碰撞,造成鋼琴損害,被上訴人因此花費 鋼琴修復、估價、搬運費用(車庫至客廳)合計十九萬六千五百元。二造並合 意本件損害賠償以新台幣為計算基礎。
 2、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原告之妻收受HAWK custons & freight公司傳真函表示 ,經上訴人安排有關被上訴人所有貨櫃出關及運送等事宜,並要求被上訴人等 提供簽名等資料。
 3、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紐西蘭之HAWK custons & freight公司通知被上訴人表 示:所有維修鋼琴事,是由卡車公司保證,請直接通知卡車公司... 但是你的 賠償請求,與有沒有對系爭貨品為運送保險有關等語。 4、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訴人委由恒華法律事務所發函前述紐西蘭搬運公司   即HAWK customs&feight,並同時副知上訴人表示,要求上開紐 西蘭公司對身為上訴人之代理人同時應就此次失敗之搬運負賠償責任,並陳明 此與被上訴人究有無就貨物為保險等情無關等語,(原文:「You blame out our client for not insuring the cargo in issue and exempting your liability to the cargo damage.May we remind you that being agents entrusted by our client to manage and deliver the cargo receiver, and having charged our clients for service you rendered, you are bound to pay your attention and due deligence to ensure the shipment our claim assigned and this liability of contract is totally irrelevant with our client's insurance duty,limits in, cargo should be delivered in its' original and sound condition to the cargo receiver, no matter it was insured or not insured. Failed doing so,you are certainly responsible for damage caused to the cargo. In other words, your argument of insurance is totally irrelevant in such a case..... 」)同時並說明上訴人與前開紐西蘭搬運 公司間並沒有約定所謂「有限責任」之問題。
5、上訴人收受被上訴人交付本件委任運送契約費用十三萬八千六百元,惟與被上 訴人訂定契約經理高讚勳經理業已離職,無法到庭作證,又前開收費單據亦經 上訴人交會計師,均無法找到以提出為證物。
(二)爭執要點:本件二造於九十年十月間訂定之運送契約範圍為何?即應如上訴人



主張二造間運送契約悉以載貨證券為據,亦或應以被上訴人主張之除運送畢外 ,尚包含將系爭鋼琴安裝妥?
三、法院之判斷:
(一)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二造間承攬運送關係,包括將系爭演奏用鋼琴在被上訴人新 竹家中妥善打包及運送至紐西蘭家中安裝妥並調音畢止,業據其於本院及原審 陳述明確,並提上訴人委託訴外人恒華法律事務所發函紐西蘭之搬運公司即 HAWK customs&feight函一件為證,該函略以:你們指責我的顧客(即被上訴 人)沒有就系爭貨物保險,並以此為據為免除系爭貨物搬運之損失。我們提醒 你,你是受我們委任(執行職務)之代理人,處理及運送系爭貨物,同時向顧 客收取費用及提供服務,故必須(在執行職務時)盡注意及勤勉義務確保我們 顧客運送物品之要求及指定;而您所負之契約上注意義務,與我們的顧客是否 保險是不相關聯的,同時不論有無保險,系爭貨物應該按照其原來的狀況、情 況交予顧客。若您未將貨物妥善運交顧客,當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 ,您爭論之保險與否與本件應負之責任完全無關(原文:「You blame out ou r client for not insuring the cargo in issue and exempting your liability to the car go damage.May we remind you that being agents entrusted by our client to manage and deliver the cargo receiver, and having charged our clients for service you rendered, you are bound to pay your attention and due deligence to ensure the shipment our claim assigned and this liability of contract is totally irrelevant with our client's insurance duty,limits in, cargo should be delivered in its' original and sound condition to the cargo receiver, no matter it was insured or not insured. Failed doing so,you are certainly responsible for damage caused to the cargo. In other words, your argument of insurance is totally irrelevant in such a case.....」)。是本件訴外人紐西蘭之搬運公司即HAWK customs& feight確為上訴人履行本件二造間承攬運送契約之履行輔助人,同時二造間當 初確有將系爭鋼琴搬運至被上訴人紐西蘭家中同時安裝完妥之合意應足證明; 否則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系爭鋼琴在車庫至客廳搬運途中損壞,請求上訴人賠 償時,上訴人即不可能會因此發函實際搬運人要求其負害賠償之責。(二)再查上訴人抗辯稱本件系爭載貨證券僅係「DOOR TO DOOR」(戶對戶運輸) 的運送方式,故二造間之承攬運送關係僅止於將鋼琴運送至被上訴人之車庫止 云云,惟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約當時之經理高讚勳搬遷他處,同時被上 訴人交付上訴人本件運送等費用十三萬八千六百元之收據又無法提出,是上訴 人不能提出前開有利於已事實之證據,從而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即不能採據。(三)查被上訴人因本件損害花鋼琴修復、估價、搬運費用(車庫至客廳)計十九萬 六千五百元等,業據被上訴人提出估價單、收據為證,上訴人對此復無爭執, 應堪採信。至上訴人舉出口報單離岸價格僅新台幣二萬七千五百九十二元為佐 ,認賠償金額至多應不逾美金一千元乙節,查本件運送之物乃被上訴人舉家遷 此從被上人願花費十九萬六千五百元修復即知,上訴人徒以出口報單之記載為



辯,容有未當,自難憑採。
(四)綜上本件上訴人應對系爭演奏鋼琴之損壞負賠償之責,從而原審基於二造間承 攬運送契約關係,判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十九萬六千五百元及自九十一年五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上訴意旨 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彥如
法官 洪于智
法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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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