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二號
原 告 IMG(UK)Ltd.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李燕玲律師
張靜蓉律師
被 告 陸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周伯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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