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六號
原 告 航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秀峯律師
複代理人 魏灼瑩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昭弘律師
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0四九號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 題,經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三二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