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續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三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容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續行審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續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三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股東會之開會通知、參與
之股東鄭何素美、鄭如妘、鄭淑琳、鄭佳明、朱鄭玉英、鄭淑容、鄭靜芳、鄭淑
鴻為股東及其持股數之證明,並提出前揭股東之
部調取之聲請人歷次公司登記資料所載,鄭如耘、鄭靜芳及鄭淑鴻並非登記在冊
之股東,而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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