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3年度,17號
TPDM,93,重附民,17,200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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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董浩雲律師
        李訓平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1、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2、前項聲明,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甲○、丙○○及乙○○涉嫌竊取原告公司研發之USB2.0積體電 路圖,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提起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由於受害金額龐大,詳細金額尚在估算中,僅先表明請求最 低金額美金一百萬元,其餘部分,容後補充聲明。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等案,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為無罪判決,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駁回原告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孟 良
法官 蘇 嘉 豐
法官 傅 中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靜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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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