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734號
TPDM,93,簡,734,200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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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
七九一、二三九二0號),本院訊問後被告甲○○自白犯罪(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0
號),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其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甲○○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為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四弄十六號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藕根香公司)之代表人,前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 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此前科不構成本案累犯), 猶不知警惕,明知藕根香公司販售之「藍藻」、「甜菜晶」、「啤酒酵母」、「 亞麻仁油」、「月見草油」、「葡萄子萃取物」產品,並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申 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竟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在藕根香公司之「 藕根香健康總彙」網頁(網址為:http://www.organicgoods.com.tw)刊載「藍 藻延緩衰老,增加抵抗力,預防或減輕貧血;甜菜晶可加強身體的防禦力和抵抗 力,強化心臟的循環功能,有補血補腦的作用;啤酒酵母可以治療長期性的便祕 ,排出有毒物質,預防脂肪肝及治療肝硬化,抑制癌細胞,高血壓的預防,預防 感冒;亞麻仁油可以幫助消除容易囤積的脂肪;月見草油改善女性經期症候群, 改善青春痘的問題,預防心臟病及中風等、葡萄子萃取物主要成分為OPC,O PC更可以增強免疫系統,改善精液結構,有美白效果」等保健功效,廣告為健 康食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擔任藕根香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在「藕 根香健康總彙」網頁上刊載如事實欄所示之文字,以宣傳廣告「藍藻」、「甜菜 晶」、「啤酒酵母」、「亞麻仁油」、「月見草油」、「葡萄子萃取物」等產品 之事實(見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0號卷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 ,核與卷附藕根香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北市北投區○○○○路違規廣告查 報表、「藕根香健康總彙」網頁畫面列印資料相符(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七 九一號卷第四頁、第十四至二十頁、第二一至二六頁)。被告甲○○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 康食品之規定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甲○○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之動機



無非在於促銷公司產品,所為影響健康食品之管理及消費者權益,前已有違反健 康食品管理法之前科,暨其生活狀況、品行、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為被告藕根香公 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被告藕根 香公司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亦應科處罰金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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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