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一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係「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四 段二七九、二八一號十一樓,下稱八大電視)」就音樂著作授權業務之實際負責 人,明知「萬泰銀行電視中奬篇卅五秒」、「萬泰銀行刮刮篇廿秒」、「四季紅 」、「雨夜花」、「望春風」、「月夜愁」、「街燈下」、「秋詩篇篇」、「一 支小雨傘」、「男性的苦戀」、「流浪拳頭師」及「春天哪會這呢寒」等音樂詞 曲著作,分別係丙○○、李修鑑、鄭鎮坤、郭金發、環球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郭 順祥及黃建銘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未經著作權人丙○○、李修鑑、環球唱 片股份有限公司、鄭鎮坤、郭金發、郭順祥及黃建銘所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即 中華民國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播送,竟意圖營利,於民 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卅九分、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及九十一 年十月卅日凌晨一時六分,連續於八大電視所有之「GTV綜合台」、「GTV 第一台」有線電視頻道及「台灣演歌秀」節目中,公開播送丙○○、李修鑑、環 球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鄭鎮坤、郭金發、郭順祥及黃建銘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 之音樂著作,侵害他人之公開播送權。案經丙○○、李修鑑、環球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鄭鎮坤、郭金發、郭順祥及黃建銘委由甲○○○○○○○○○○○委請吳 姝叡律師、李起人告訴偵辦。被告二人分別連續涉有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公開播送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等人告訴被告二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修正前著作權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劉亭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羅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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