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1467號
TPDM,88,訴,1467,20040420,3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宏信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何善麟律師
  被   告 戊○○
        丁○○
  右 一 人 何善麟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璿瑛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四六七號、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丁○○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己○○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各褫奪公權肆年。如附件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地號山坡地上包括編號(B)與(C)之犬舍及(D)之擋土牆(應扣除越界建造至二0八地號山坡地上約四.八五平方公尺之面積),面積合計約肆佰零捌點壹伍平方公尺之工作物均沒收。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包商估價單上「壬○○」之署名壹個沒收。
甲○○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戊○○丙○○均無罪。
事 實
一、己○○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至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擔任臺北縣深坑鄉公所建 課約僱人員,甲○○於八十五年間至八十六年四月間擔任該所建設課技士,三人 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二、緣乙○○係和強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乙○○之配偶林范春枝 ),和強土木包工業於八十五年間向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造人)承攬僑德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造人)「自在新境」新建大樓(建築地點:臺北縣深坑鄉 ○○○段深坑子小段一三五、一三五之一、一三五之二地號,建照號碼:臺北縣 政府工務局八十四深建字第一五三五號)地下室土方開挖運棄工程(計約九千八 百立方公尺),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五百十萬元;詎己○○甲○○為便



乙○○承攬土方運棄工程需有棄土地點,竟共同基於直接圖利乙○○之犯意聯 絡,明知臺北縣深坑鄉○○○段新埤內小段五0、七六地號土地係屬深坑鄉所有 、由深坑鄉公所管理之公有山坡地(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經行政院六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臺六十八經字第一一七0一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六十九年二月 六日六九府農字第一二0一六六號公告為山坡地,嗣依水土保持法經行政院八十 五年一月十三日臺八十五農0一三三五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三月六日 八五農水字第一二三一四號公告為山坡地。),對於該公有山坡地之開發、使用 ,深坑鄉公所建設課有實際支配權及監督權,己○○甲○○主管執行該山坡地 之開發、使用,均為水土保持義務人,詎二人為使乙○○能儘快取得棄土地點, 明知該工程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請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核定,又依臺灣 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府建四字第一六八四四號函訂定、八十三年四 月十六日府建四字第一四九四七一號函修正之「臺灣省建築工程廢棄土處理要點 」第二點:「本要點所稱建築工程廢棄土,係指建造或拆除建築物,施工所產生 不造成二次污染之廢土石方、磚瓦及混凝土塊等..。」、第三點:「建築工程廢 棄土應棄置於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設置之棄土場」及第四點:「建築工程廢棄土 之處理計畫,應依照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納入 施工計畫書,由起造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 開工前申請該主管機關核備。」等法規命令規定,「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工 程基地為法定山坡地,非係設置用以棄置工程廢棄土之棄土場,竟事先同意乙○ ○、戊○○棄置「自在新境」之工程廢棄土棄運在該工程基地上,對於臺北縣政 府以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八十北府工土字第二0四一四六號函檢送所轄各鄉鎮市公 所修訂自八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之「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招標注意事項」行政規則中關於金額五十萬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之營繕 工程,其辦理方式須取具兩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當應切實遵守, 竟於八十五年八月九日由甲○○簽請委外設計監造,將上開公有山坡地興建為「 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經比價後,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委請富海工程設計 顧問有限公司設計規劃,設計師庚○○原將「借方夯實」項次以正數編列,經己 ○○、甲○○要求以「-70」編列,且總工程預算不得逾五十萬元,庚○○乃於 工程預算書「借方夯實(含借土填方)」項次編列數量二萬零八百三十立方公尺 、單價「-41」(以負七十元扣除夯實費用二十九元計算)、複價「-854030」 ,將該工程預算定為四十九萬九千元,而迴避「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營繕工 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注意事項」行政規則中關於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之營繕 工程須辦理公告招標或公告比價之限制,甲○○除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 請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核定外,並於八十五年九月七日以預算需四十九萬元,先 行簽報鄉長同意准予招商比價,於核可後,迅依己○○之指示,違反上述臺北縣 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應具兩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之行政規 則,僅通知乙○○比價,乙○○為能順利承攬工程以便「自在新境」新建大樓地 下室土方開挖運棄工程之進行,基於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工程保證為由 向財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壬○○及勝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辛○○借取包工業及負 責人之印章,於八十五年九月七日至九日間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接續盜蓋「



財源土木包工業」與「壬○○」、「勝昌土木包工業」與「辛○○」之印文及接 續偽造「壬○○」之簽名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深坑鄉公所違規拖吊停車場整地工 程「包商估價單」上(分別偽造以五十九萬四千元、五十四萬零六百三十九元參 與比價),足以生損害於「財源土木包工業」與「壬○○」及「勝昌土木包工業 」與「辛○○」等本人。林劍清甲○○旋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短短三日內決定 由和強土木包工業以四十六萬元得標,乙○○於得標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日將上開「自在新境」工程地下室土方挖掘運棄及「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二 案中填方整地部分以一百七十萬元轉包予戊○○,由戊○○交付付款人臺北區中 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面額面額各八十五萬元之支票二紙(票載發票日各為八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因此使乙○○得到工程借土填方之 不法利益(「自在新境」預計挖方九千八百立方公尺,「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 」預計借土填方二萬零八百三十立方公尺,依市場行情提供棄土證明每立方公尺 可收取一百五十元之土尾費計算,「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提供棄土可以收取 三百十二萬四千五百元土尾費,則戊○○以一百七十萬元轉包得工程後,除「棄 運「自在新境」工程廢棄土外,尚可將所承攬之其他工程廢棄土併與棄運,故乙 ○○所得之不法利益應以實際收取之一百七十萬元計算。)。然於八十五年九月 二十六日準備開工時,遭種植蕃石榴樹及,遭種植蕃石榴樹及魚池養殖者(潘王 寶川等人)之阻撓而無法施工,和強土木包工業因此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申報停 工,經臺北縣深坑鄉公所以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85)北縣深建字第九五三九 號函同意,並擬以訴訟途徑解決第三人之爭執,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以八十六年四 月二十一日北府工建字第一一00五0號函請深坑鄉公所就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84)深建字第一五三五號建照工程棄土九千八百五十六立方公尺運棄在「違 規拖吊停車場整地工程」予以同意登錄列管,深坑鄉公所即以八十六年五月十九 日(86)北縣深建字第三三八九號函予以登錄列管,後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 八北縣深建字第九六六三號函通知和強土木包工業解除契約,和強土木包工業並 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88)和發字第六號函同意解除契約。三、己○○因上開「深坑鄉公所違規拖吊停車場整地工程」無法順利開工,乙○○所 承攬上開「自在新境」土方運棄工程仍無可供棄土之地點,遂令該所代理技士( 業於八十七年一月離職)廖克榮將其於八十五年七、八月間開始規劃辦理之「深 坑鄉流浪犬中途之家」工程案(由臺北縣政府環保局補助深坑鄉公所一百萬元, 初期由深坑鄉民政課主辦,後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簽請移由建設課承辦,廖 克榮經課長己○○指示辦理,但因預定用地僅勘查,尚未指界、複丈,故延未進 行。)於八十六年二月間移交約僱人員丁○○辦理之,己○○承上基於直接圖利 乙○○之單一犯意,並與丁○○共同基於直接圖利乙○○之犯意聯絡,明知臺北 縣深坑鄉○○○段王軍小段地號二0七號土地係屬深坑鄉所有、由深坑鄉公所管 理之公有山坡地(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經行政院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 六十八經字第一一七0一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六九府農字第 一二0一六六號公告為山坡地,嗣依水土保持法經行政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臺 八十五農0一三三五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八五農水字第一二 三一四號公告為山坡地。),對於該公有山坡地之開發、使用,深坑鄉公所建設



課有實際支配權及監督權,己○○丁○○負責執行該山坡地之開發、使用,均 為水土保持義務人,詎二人為使乙○○能儘快取得棄土地點,於八十六年二月二 十七日由丁○○簽請委外設計監造(預算金額二百五十五萬二千六百元),將上 開公有山坡地興建為「深坑鄉流浪犬中途之家」,經比價後,由丁○○於八十六 年三月間簽請由統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設計(工程預算一百六十三萬八千元 ),同年六月四日辦理工程招標公告,又認申辦建照需林務、水保、建管等多單 位審核費時,同時簽請依設計圖說先行發包施工,而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 司(負責人丙○○)以一百十七萬九千元得標,丙○○(無犯意聯絡)於得標後 即依設計圖說僱工於上開山坡地進行開挖整地及建築鐵絲網等工程,依合約數量 挖方一千九百八十七立方公尺、建築犬舍工作物計三百九十六平方公尺、擋土牆 十二.十五平方公尺(應扣除丙○○越界建造至二0八地號山坡地上約四.八五 平方公尺之擋土牆面積),犬舍及擋土牆等工作物合計面積約四百零八.十五平 方公尺,欲供收容流浪犬之用,使上開山坡地失去原有草木土石之覆被,於九十 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履勘現場時仍呈土石裸露之情形,遭開挖之山丘面積計二 百八十平方公尺,造成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之功能破壞,致生水土流失。乙○○ 因與戊○○有上開一百七十萬元土方挖掘運棄工程之協議,而「深坑鄉違規拖吊 停車場」工程無法開工,遂分別找丙○○余文柱協商在「深坑鄉流浪犬中途之 家工程」及「深坑鄉○○○○路災害搶修工程」棄土,將「自在新境」地下室挖 掘之工程廢棄土四千零七十立方公尺用作「流浪犬中途之家整地工程」回填所需 六千零五十八立方公尺之部分回填土、另將「自在新境」地下室挖掘之工程廢棄 土五千七百八十六立方公尺用作「炮仔崙農路災害搶修工程」(由承豐營造有限 公司得標)回填所需七千四百四十九立方公尺之部分回填土,丙○○余文柱均 同意上開工程中關於「回填」項目(係編列正數)之填土,並約定相關棄土同意 文件由乙○○負責製作。己○○丁○○二人除上開共同基於直接圖利乙○○之 犯意聯絡外,並共同基於直接圖利戊○○之犯意聯絡,明知依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八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府建四字第一六八四四號函訂定、八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府建 四字第一四九四七一號函修正之「臺灣省建築工程廢棄土處理要點」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建築工程廢棄土,係指建造或拆除建築物,施工所產生不造成二次污 染之廢土石方、磚瓦及混凝土塊等..。」、第三點:「建築工程廢棄土應棄置於 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設置之棄土場」及第四點:「建築工程廢棄土之處理計畫, 應依照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納入施工計畫書, 由起造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開工前申請該 主管機關核備。」法規命令之規定,本件「深坑鄉流浪犬中途之家」非係設置用 以棄置工程廢棄土之棄土場,竟事先同意乙○○戊○○棄置「自在新境」之工 程廢棄土於上開兩工程用地上,金陽營造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報開工二 天後,「自在新境」地下室挖方(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開挖起迄八十六年七月二 十五日止完工)所生之工程廢棄土便運棄在上開兩工地上,並由戊○○分別支付 丙○○余文柱土尾費二十餘萬元及六、七十元萬元,因此使戊○○得到運棄工 程廢棄土利益約一百四十萬元左右(以戊○○實際運棄土所得四百餘萬元減去支 付乙○○一百七十萬元、減去支付丙○○二十餘萬元、減去支付余文柱六、七十



餘萬元計算。)。嗣因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申請書向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申請變更棄土地點,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以八十六年八月六日 八六北工建字第M-四0七0號函知應附深坑鄉公所核備文件,而未予同意備查 後,乃由乙○○製作金陽營造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86)金發字第0八 一二號函及承豐營造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86)承發字第0一六號函, 並交付丙○○余文柱蓋用公司印章,向深坑鄉公所申請核發棄土同意證明,並 獲深坑鄉公所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86)北縣深建字第七六一0號函、第七六 二八號函等函覆承商有關工程回填方中需以僑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深建字第一 五三五號建照工地挖方回填一案,請依合約圖說施工後,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再以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申請書稱已獲深坑鄉公所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86 )北縣深建字第七六一0號函、第七六二八號函核備,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遂以八 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八六北工建字第M-五四二九號函同意備查,並副知深坑鄉公 所予以登錄棄土數量,以上開深坑鄉公所函作為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照工地 工程廢棄土運棄完成之證明。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己○○甲○○乙○○丁○○論罪科刑部分:一、認定事實:
(一)訊據被告己○○甲○○乙○○丁○○均否認有何犯意及犯行: ⑴被告己○○辯稱:「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係屬臨時性之工程,採不開挖原有 土石之原則委外設計,而政府機關於八十五年間於編列工程預算時,就回填土方 之項目尚列有工程款向支付承包廠商,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於當時發包回填土 方工程,每立方公尺編列一百四十四元或二百四十元不等之費用即屬是例,我因 深坑鄉公所財源短缺,且認承包廠商實際上就回填土方應有另向他人收費之情形 ,未免包商雙重收費獲利,故與設計師研擬就此一工程項目之預算應採倒扣方式 情、距離遠近等各項因素計算所得結果。本件工程招標比價作業,承辦人係依比 價結果由報價最低之和強土木包工業承包,至於參與比價之廠商間是否有串謀情 事,非我等所能預知,亦無從防杜,且該工程發包後雖有民眾陳情係租賃土地, 經會簽深坑鄉公所財政課查無承租情事及鄉長已批示按計劃配合警力執行公權力 後,我仍堅持須再詳查有無租賃之情事,俾免工程進行中徒增困擾,該工程迄今 仍未開工並已解約,則何來圖利包商之有。又「深坑鄉流浪犬中途之家」交由建 故一再延誤本件工程,遲至八十六年二月間因代理鄉長告稱基於年度預算會計作 業之考量,倘本件工程未於八十六會計年度(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六月 三十日)內完成招標,縣政府補助款將遭收回,我方責成同案被告丁○○接辦, 待其完成委外設計事宜簽審預算後,已是八十六年六月初,若再依建築法令規定 辦理變更地目編訂為特定事業目的用地後申請建築執照,勢必無法於八十六年會 計年度執行完畢,況本件工程建造執照之核發單位係深坑鄉,在上述因素之下, 遂由被告丁○○簽報先依設計圖說發包施工,日後再補發建造執照,此並獲得代 理鄉長及各會辦單位同意。而深坑鄉轄內土地百分之九十以上皆屬山坡地,以往 發包整修、興建道路等工程從未發生因未辦理水土保持工作而遭主管機關或其他



機關糾正之情形,故歷年來工務承辦人均不知曉有山坡地水土保持計劃之問題, 我到任後亦未就山坡地開發之相關法令特加注意,且深坑鄉公所建設課編制上人 員有限,每人均同時督辦多項工程,我並需負責各項行政事宜,無法事必躬親, 在爭取時效之情況下,因此疏未注意鄉有土地係山坡地保育區,需先做好水土保 持之問題,本件「深坑鄉流浪犬中途之家」工程除興建擋土牆、簡易犬舍等工程 之外,尚包括整地工程,承包商須回填六千零五十八.二立方公尺之土方進行整 地,此乃承包商依設計圖說及工程契約所必須施作之項目,深坑鄉公所派駐現場 之監工或驗收人員祇能要求該承包商需依約回填合乎使用及約定數量之土方,至 於該土方係從何處運來,則不在監督、驗收之範圍,且一般所謂「棄土證明」雖 無固定格式,然必須具體載明某特定地號土地得容收多少數量之土方,方足採為 合法之棄土證明,深坑鄉公所就本件工程確未核發棄土證明與金陽營造有限公司 等語。
⑵被告乙○○辯稱:「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整地工程係以比價方式發包,我與 勝昌土木包工業及財源土木包工業分別前往深坑鄉公所領取估價單比價,勝昌土 木包工業負責人辛○○及財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壬○○均不否認估價單上所蓋印 文之真正,且證稱曾參與比價,足證我無偽造文書之犯行,該工程嗣因居民抗爭 ,致無法開始施作,當無致生水土流失之情形。至「深坑鄉流浪犬中途之家」工 程係由深坑鄉公所發包予金陽營造有限公司,因此工程用地是否屬於山坡地及深 坑鄉公所有無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我無從知悉,自無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及水土保持法之犯意可言,且自在新境住宅大廈地下室土方開挖運棄工程我已轉 包予被告戊○○施作,「深坑鄉流浪犬中途之家」工程有回填方須用土石,我僅 告知其可逕洽金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而已,我並非實際回填土方之行為 人等語。
⑶被告甲○○辯稱:臺北縣深坑鄉深坑子新埤內小段第五0、七六地號土地方正平 整,我無從知悉本件「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工程用地係「法定山坡地」,且 我前於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任職時,根本不知山坡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 計畫,後調任於臺北縣深坑鄉公所,鄉公所全部工程從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課 長、鄉長亦從未告知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況負責本工程規劃設計之富海工程 又依水土保持法第四條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法應實施水土保持 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 人」,本件縱應擬先具水土保持計畫,亦應由所有人深坑鄉擬具,且水土保持法 並無代罰之性質,故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只能處深坑鄉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又縱屬法定山坡地,但尚未開發,自無釀成災 害可言。我於報載得知借土填方時廠商另對外收費,為節省公帑,經向課長即同 案被告己○○報告認可後,與設計師庚○○在單價分析表中算出借方夯實應予扣 除之數據,且借土嚴格要求應以淨土計算,經庚○○依其專業計算認為借土夯實 每立方公尺為負四十一元,係為國家節省公帑,何來圖利廠商。而本件工程比價 之三家名單係課長己○○交付,經指示後,我即通知本案三家廠商分別領表填寫 ⑷被告丁○○辯稱:我不知山坡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依同 案被告己○○於偵查中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答辯狀亦稱深坑鄉轄內有百分之九十



以上皆屬山坡地,以往發包整修、興建道路等工程,亦未發生因未辦理水土保持 工作而遭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糾正之情形,且本件「深坑鄉流浪犬中途之家」工 程既經專業設計公司設計完成圖說,一切施工均應符合法令之規定,故認無須申 請建築執照,亦疏未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關水土保持之問題。本件工程係 由統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該公司具有專業,都不知應擬先具水土保持計畫 ,何況係未具專業知識的我,故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金陽營造有限公司向深坑 鄉公所提出回填土申請書,我因見本件「深坑鄉流浪犬中途之家」工程預算書中 列有回填土六千零五十八.二立方公尺,既已設計規定可以接受回填土,故簽報 :「有關回填土部分,請依合約規定辦理」,經層奉課長、代理秘書及鄉長核可 ,當時根本不知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亦無包庇非法棄土之情事。再者,本件係 公共工程,自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即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之深坑鄉 負責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定之水土保持計畫, 更應限由取得技師證書者為之,被告並無技師證書,依法不能草擬水土保持計畫 ,與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以能「擬具」之要件不符。本件擋土牆設計目 的係防止「流浪犬中途之家」工程之水土流失,施工時雖有裂痕,已於第一次驗 收前即已完成補強,於第二次驗收時通過驗收,迄鈞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前 往現場勘驗時,已逾五年,補強處完好,並未出現新裂痕,該擋土牆歷經多次大 地震及風吹雨打,屹立不搖,充分證明其功用已達防止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五條所稱之情形。臺北縣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會勘紀錄要求:「... 現場 裸露地部分並應儘速恢復植生覆蓋,以防止土石沖刷。」,深坑鄉公所即前往播 下草種,五年後證人張金榮證稱:當時有裸露地,現在雜草叢生等語,可證無上 開施行細則所稱之情形。鈞院勘驗結果記載:「擋土牆與坡地接縫已有裂痕」, 如係指B13、B14、B15三張照片,因該三張照片部分係勘驗當場掀起表面覆蓋之 殘餘水泥痕跡,部分係表面泥土遇雨下陷填實,面積極小,均非上開施行細則所 稱之「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現場左側坡地遭開挖之山丘,係做為遮避狗 籠之用,距鈞院勘驗時已隔五年多,與開挖之「原狀」並無改變,其中已長出部 分植物,且現場狗籠完好,地形平坦,足證該山丘亦無上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情形等語。
(二)經查:
⑴被告己○○於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至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擔任臺北縣深坑鄉公所建 該課約僱人員,被告甲○○於八十五年間至八十六年四月間擔任該所建設課技士 之事實,業為被告己○○丁○○甲○○所自承在卷,則被告己○○甲○○ 二人辦理「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工程時、被告己○○丁○○二人辦理「深 坑鄉流放犬中途之家」工程時,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一事,應堪以認定。 ⑵「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工程:
①被告乙○○係和強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乙○○之配偶林范 春枝),和強土木包工業於八十五年間向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造人)承 攬僑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造人)「自在新境」新建大樓(建築地點臺北縣 深坑鄉○○○段深坑子小段一三五、一三五之一、一三五之二地號,建照號碼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八十四深建字第一五三五號)地下室土方開挖運棄工程(



計約九千八百立方公尺),總工程款為五百十萬元等情,業據被告乙○○於臺 北市調查處詢問時、檢察官詢問時均供認不諱(詳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十一 月十九日臺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核與僑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柯塗發 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之陳述情節相符(詳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臺北市調 查處詢問筆錄)。此外,並有臺北縣建築工程棄土資料表影本在卷可按(詳見 本院卷四第一九六頁、第二0一頁、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二九頁),則被告乙○ ○於八十五年間因承攬「自在新境」地下室土方開挖運棄工程,亟需棄土地點 一事,堪以認定。
②臺北縣深坑鄉○○○段新埤內小段五0、七六地號土地係屬深坑鄉所有、由深 坑鄉公所管理之公有山坡地,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經行政院六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臺六十八經字第一一七0一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六十九年二月六 日六九府農字第一二0一六六號公告為山坡地,嗣依水土保持法經行政院八十 五年一月十三日臺八十五農0一三三五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三月六 日八五農水字第一二三一四號公告為山坡地之事實,有臺北縣深坑鄉○○○段 新埤內小段五0、七六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各一紙(詳見本院卷一第五十五頁、 第五十六頁)、臺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府農山字第0九二00八 八四七六號函暨檢附之行政院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六十八經字第一一七 0一號函、臺灣省政府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六九府農字第一二0一六六號公告、 行政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臺八十五農0一三三五號函、臺灣省政府八十五年 三月六日八五農水字第一二三一四號公告等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詳見本院卷 四第三頁至第九頁),則上開地號土地係屬深坑鄉所有之法定山坡地,深坑鄉 公所建設課對於該公有山坡地之開發、使用,有實際支配權及監督權,被告己 ○○、甲○○為該山坡地開發、使用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一事,亦堪以認定。 ③「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工程用地原係擬定在深坑鄉所有之深坑子段深坑子 小段二三一、二三一之一至二三一之五地號土地,其中二三一之一地號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被告甲○○於八十四年十月四日簽請委外設計 ,同年月十六日簽請由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簽約,於八十五年一月三日 簽請委外測量定界據以規劃設計時,在簽呈說明一、載有:「該拖吊場用地為 深坑子小段0231等六筆土地,共計1735坪,位山坡地..。」等內容;於八十五 年四月五日簽請更易拖吊場之設置地點時,其說明內容為「一、原擬定地點係 山坡地,經規劃後成本昂貴(附擬定預算稿)..。二、新覓地點為深坑子段新 埤內小段50、76二筆鄉有土地(附地籍影本)共約6000平方公尺,該地為前垃 圾掩埋場。三、原擬定地點蓋概算為00000000元,新覓地點概算經費不超出10 0萬元,相去太大。」,由被告林劍清批示,秘書呈核後,即委請新店市物所 鑑界,新店地政事務所並檢送土地登記謄本,該深坑子段新埤內小段五0、七 六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等情(詳見本件工程卷一影本第十 五頁、第十七頁、第三十頁至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三頁、第五十六頁、第一三 一頁至第一三七頁),則被告己○○甲○○於原擬定設置拖吊場之地點,依 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內容既已確知深坑子小段二三一之一地號土地為「山坡地 保育區」,並注意規劃成本昂貴一問題,顯見其二人對於法定山坡地之開發成



本、使用限制係瞭解的,而該新覓地點復經委請新店地政事務所鑑界,其二人 經由土地登記謄本中之使用分區記載,當亦瞭解深坑子段新埤內小段五0、七 六地號土地亦同屬法定山坡地,二人所辯不知為山坡地一節,為卸責之詞。又 關於新覓地點之由來,被告甲○○稱是被告己○○之指定,然其於八十五年四 月五日簽呈時,關於新覓地點概算經費不超出一百萬元,顯毫無依據可言?因 其時尚未委外設計,亦無相關工程預算項目之單價分析,若據以換算原擬定地 點之面積為五千七百三十六平方公尺,與新覓地點面積六千平方公尺之差距並 不大,假使仍參照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製作之設計預算書中工程預算表內 所載工料項目施作違規拖吊停車場,經費絕不止一百萬元,該簽呈內所謂經費 不超過一百萬元云云,顯係出於被告己○○甲○○二人所預設,其二人違反 水土保持法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修 正前為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後併於第十二條,將原第十三條規定予以刪除) 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一事,應堪以認定。 ④被告甲○○於八十五年八月九日由簽請「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工程委外設 計監造,經比價後,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委請富海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設 計規劃,設計師庚○○原將「借方夯實」項次編列為正數,然實際發包之工程 預算書「借方夯實(含借土填方)」項次係編列數量二萬零八百三十立方公尺 、單價「-41」、複價「-854030」,工程預算為四十九萬九千元之事實,有 本院向深坑鄉公所調取之「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工程卷宗影本二宗在卷可 按。按所謂「借方夯實(含借土填方)」,係指整地須向外購土,依內政部營 建署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九十營署工務字第0二0二二三號函說明二、「本署承 辦之公共工程,「借土填方」項目於設計時均編列正數依合約單價給付承商, 並無編列負數之情事。」及臺北縣深坑鄉公所九十年四月十日九0北縣深建字 第二六四五號函說明二、「經查本所近年來主辦之工程,辦理「借土填方」工 程於設計時,均以正數編列(檢附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土木常用工料分析 及工程用表供參)。」等情(以上詳見本院卷一第二六九頁、第二六五頁至第 二六八頁)可知,「借土填方」編列正數者,不僅是填方所需之用土(料), 包括大工、小工、夯實機及工具損耗(工),在回填夯實項下,均應依合約數 量、單價給付承商工程費用,向無編列負數之情事。以本件「深坑鄉違規拖吊 停車場」工程預算書「借方夯實」項次編列數量二萬零八百三十立方公尺、單 價「-41」、複價「-854030」而言,表面上確係減少工程預算八十五萬四千 零三十元;然依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府建四字第一六八四四 號函訂定、八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府建四字第一四九四七一號函修正之「臺灣省 建築工程廢棄土處理要點」第二點:「本要點所稱建築工程廢棄土,係指建造 或拆除建築物,施工所產生不造成二次污染之廢土石方、磚瓦及混凝土塊等.. 。」、第三點:「建築工程廢棄土應棄置於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設置之棄土場 」及第四點:「建築工程廢棄土之處理計畫,應依照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納入施工計畫書,由起造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 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開工前申請該主管機關核備。」等法規命 命規範內容可知,本件「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絕非設置用以棄置工程廢棄



土之棄土場。職是,該工程借方所需之填土,當不能以工程廢棄土充之,因依 上開法規命令規定,深坑鄉公所依法即不得出具任何有關棄土土地使用權之同 意書,此由證人即設計師庚○○於本院交互詰問時稱:(問:夯土編列為正, 是否可以倒工程廢土?不論編列正、負數,都需要為乾淨的土,不管是砂土或 泥土等語(詳見本院卷三第十六頁正面),亦可明之。 ⑤設計師庚○○於調詢時陳稱:因借土填方需要向外購買土方,當時大約每一立 方公尺需要一百三十元左右,再加夯實的成本約需二十九元,所以我當時編列 本項借方夯實的單價是正一百五十元,但設計圖及初步預算書提出來之後,深 坑鄉公所建設課經辦人甲○○向我表示,該拖吊場預定地未來工程發包後,可 供人傾倒廢棄土方,包商可以收取土尾費抵充工程成本,所以鄉公所決定將本 項借方夯實按實際情況編列為負數,以降低工程預算,而且工程預算金額限在 五十萬元以下,但因我對於土地供人棄土收費之市場行情未曾接觸,也不瞭解 ,所以由甲○○在其所提供之「臺北縣深坑鄉公所單價分析表」上加列借方夯 實之單價為負七十元,我即根據其所列之負七十元,加計夯實的單價成本二十 九元,計算出每立方公尺借方夯實(含借土填方)的單價為負四十一元等語( 詳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臺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庚○○於本院交互詰問時 則證稱:「(問:預算書試做過程與你提出的預算書是否相同?)是依照公所 的預算執行,是與公所討論,再編預算。(問:公所討論內容?)包括公所需 求、預算多少、工程作哪些項目等。(問:原先設計的夯實單價多少?)公所 有給參考單價,我們依參考單價編列。(問:提示調查局卷附單價分析表,是 不是這份當時單價二十九元)?是,甲○○給的。(問:上面借方夯實誰寫的 ?)不是我寫的。是當場討論寫的,我不確定是誰寫的。(問:上面的借方負 五十,改成負七十,誰寫的?)「借方」二字是我寫的,負五十、負七十不是 我寫的,可能是甲○○寫的,當時有很多人在場,好像有課長己○○甲○○ 、其他組員在場。我提出單價分析表,是在調查局前就翻出來,帶去給調查員 看的。(問:他們請你設計時,他們會先告訴你預算多少?)是,但是金額多 少我忘記了。(問:以前你幫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是否有就夯土部分編列為負的 ?)沒有。(問:為何這件編列為負的?)與公所討論的結果。(問:與誰討 論?)己○○甲○○交付給我單價分析表那次討論會上討論的。(問:當時 討論內容?)當時給人家回填可以收費。(問:有關一三0元部分,你到底是 如何說的?)我說不清楚,調查員不接受等語(詳見本院卷三第十三頁至第十 九頁),證人庚○○於本院詰問時雖稱其於調詢時所稱借方夯實項次當時大約 每一立方公尺需要一百三十元左右,再加夯實的成本約需二十九元,所以當時 編列本項借方夯是編列正一百五十元等語,是調查員自己寫的云云;然其於調 詢時既提出該次筆錄後所附之臺北縣深坑鄉公所單價分析表影本一紙(詳見調 查卷第二十四頁)與調查員調查,顯見其原所編列之預算書關於借方夯實項次 」單價」、「複數」非如此編列。且依本件「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工程卷 宗一影本第一四六頁至第一五三頁之「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整地工程設計監 造委託契約書」,其契約名稱為「整地工程」,契約第一條:一、規劃設計項 目包括「3.編製工程預算書五份」,而整地除可就地挖方填方外,若挖方不足



以填方,當然需借方,此由該工程卷宗一影本第一五六頁至第一六一頁預算書 編列挖方項次數量二千二百五十二立方公尺、借土填方項次數量二萬零八百三 十立方公尺可知。從而,負責設計規劃之證人庚○○當然需要編列關於借方夯 實項次之預算書,否則即與契約目的、工作範圍之約定有違,本院因認其於調 詢時所為上開陳述,與事實相符。本院另質諸證人庚○○:定稿後預算書能否 超過公所的預算?其答:不能。此與一般公共工程委外規劃設計時,承辦人會 將需求、預算與設計師討論之實務經驗相符。且被告甲○○於本院同日隔離證 人庚○○詰問後,經檢察官詢問時亦稱:(問:設計項目單價有無提供單價參 考?)公所有統一單價分析表。(問:何人決定借土夯實要編列負數?)我和 己○○討論後一起建議的。(問:借方負七十如何計算?沒有標準,我是打聽 給人放廢土,公所可以拿七十元。(問:提示卷內單價分析表,是否你提供給 庚○○?)是,七十元是我寫的,借方夯實是我寫的。(問:負五十是何意? )我與課長研究是負五十或負七十,時間久了記不清楚。(問:一般發包工程 ,如何決定預算?)有時是上面交代,大部分是鄉長、秘書、課長決定的。預 算出來是初估,還要看設計出來的費用是多少再決定等語(詳見本院卷三第二 十三頁反面至第二十六頁),故證人庚○○於調詢時稱工程總預算是依公所要 求限制在五十萬元以下,借方夯實編列為負數是依被告己○○甲○○之指示 ,均應與事實相符。
⑥臺北縣政府以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八十北府工土字第二0四一四六號函檢送所轄 各鄉鎮市公所修訂自八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之「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營繕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注意事項」行政規則中關於金額五十萬元以下五 千元以上之營繕工程,其辦理方式須取具兩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 等情,業據被告己○○甲○○於調訊時供承在卷,核與許宏昌於臺北市調查 處詢問時之陳述情節相符(詳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臺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 ),本件工程預算已先定在五十萬元以下,負責設計規劃之庚○○依被告己○ ○、甲○○二人之指示將借方夯實項次編列為負數,總預算定為四十九萬九千 元等情,已如前述,被告甲○○並於八十五年九月七日簽請預算需四十九萬元 ,經核可後招商比一事,有簽呈影本一紙可稽(詳見工程卷一影本第一五四頁 ),因此本件工程可以不必公告比價或議價,得逕取具兩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 價或議價等情,堪以認定。而實際參與比價之包商為財源土木包工業、勝昌土 木包工業及和強土木包工業,估價單所載比價金額分別為五十九萬四千元、五 十四萬零六百三十九元、四十六萬元(詳見工程卷一影本第一七二頁至第一八 0頁)。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稱比價包商之名單、電話是被告己○○所交 付,被告乙○○於調詢時稱:是經辦人甲○○以電話通知前往領圖,準備比價 ,經員工轉告,我即前往深坑鄉公所找經辦人領取圖說及比價單返回公司估價 ,隔、一兩天候,仍就(舊)由我本人將比價單等資料親自送交深坑鄉公所經 辦人,沒有向勝昌土木包工業及財源土木包工業借牌參與拖吊停車場整地工程 之比價,我確曾向辛○○及壬○○借用他們公司的印鑑作為其他工程保證之用 ,但未以該公司之名義參與拖吊場整地工程之比價圍標等語(詳見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九日臺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然壬○○於調詢時陳稱:財源土木包工



業登記資本額三十萬元,公司僅有我一人,如有承包工程則再請臨時工,我從 未參與任何深坑鄉公所工程的估價、比價或投標行動,而且我也未曾去過深坑 鄉公所,該公所人員我均不認識。(提示估價單)經檢視違規拖吊停車場整地 工程估價單不是我作業估價的,也不是我投遞的,本公司僅我一人,至於估價 單上的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則是本公司及本人的沒錯,但所書寫的廠商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則非我的筆跡。沒有人向我借牌參與前述工程之投標 或比價,我記得和強土木包工業某一位職員曾向我借過本公司證件及印鑑等語 (詳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臺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辛○○於調詢時則稱 :我從未有過承包、投標深坑鄉公所之工程,從來沒有進行比價或議價,我也 從未去過深坑鄉公所,也不認識任何深坑鄉公所的人員。(提示估價單)經檢 視違規拖吊停車場整地工程估價單不是我製作,估價單上的廠商印鑑及負責人 印鑑則是本公司及我的沒錯,但我及本公司並不知有此估價單或比價之事。乙 ○○曾在那時期向我借公司及我本人的印鑑,據乙○○表示係因其標到工程, 按例需要同業之保證,我就同意借給他,我並不知道他是拿去作為投標之用等 語(詳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臺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而依臺北縣深坑鄉 公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八九北縣深建字第六五0四號函檢送之「深坑公所 八十四年迄今營繕工程統計表」(詳見本院卷一第二四八頁至第二五八頁)可 知,財源土木包工業及勝昌土木包工業確實從未承攬任何深坑鄉公所之營繕工 程,故壬○○、辛○○上開所言,應與事實相符。依一般公共工程實務經驗, 即便要通知包商比價或議價,亦要選擇殷實包商為之,換言之,包商曾經承攬 工程而施作品質良好,方有可能被通知比價或議價,沒有往來之包商,或沒有 任何承攬深坑鄉公所營繕工程之包商,如何能被認為是殷實之包商?從而,被 告己○○交付與被告甲○○之通知比價包商名單中,當不可能有財源土木包工 業及勝昌土木包工業,事實上僅有和強土木包工業受到比價之通知一事,堪以 認定,被告己○○甲○○辯稱:有依上開行政規則切實辦理比價,是秘書交 付包商名單與被告己○○云云,被告乙○○辯稱:雖有借用財源土木包工業及 勝昌土木包工業印鑑作為其他工程保證之用,但未以該公司之名義參與拖吊場 整地工程之比價圍標云云,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壬○○於檢察官訊問 時改稱:係我兒子參加拖吊場工程招標,調查局問我之時我不知道,我才說沒 有等語;辛○○於檢察官訊問時改稱:我是請師傅詹石明去標,他有告訴我要 去標這工程,我有同意,調查局問我之時,我一時緊張才忘了等語(均詳見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四頁第十三頁反面);證人壬○○於本院交互詰問時證 稱:財源土木包工業承包工程是屬於水電、油漆、木工、修改房子,我不認識 己○○甲○○,我叫我小孩劉名憲去送件,不是深坑鄉公所通知我去領標單 ,應該不是鄉公所直接通知劉名憲領標單,我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作證後 沒有問過我小孩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二五七頁至第二六二頁),不僅與上開 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不符,且本件「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施工項目與其所 陳之財源土木包工業承包工程是屬於水電、油漆、木工、修改房子等不符,況 其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檢察官訊問時亦未作此陳述,竟於本院九十一年九 月二日作證時翻異前詞,顯為迴護被告乙○○之詞。證人辛○○於本院交互詰



問時證稱:勝昌土木包工業我是負責人,有職員蔡盛祥一人,沒有僱過別人, 他負責幫忙現場施工、監工,沒有工程就回家休息,有時領圖領標請他幫忙, 他決定的標單,我不用看過,我認為標單上筆跡與蔡盛祥筆跡差不多,他去投 標前有跟我說要去領標單,他說鄉公所打我家電話,問我要不要去領我說有就 領,他應該不認識甲○○,我於調查局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詢問時一下子忘 記了,有可能是蔡盛祥、有可能是詹石明去標的,詹石明不會估價、詢價,他 是泥工師傅,標單應該不是詹石明作的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二六三頁至第二 六九頁),其證詞不僅前後不一致,忽而稱「詹石明」、忽而稱「蔡盛祥」前 去投標,而估價、詢價涉及所欲投標之工程究竟有無利潤之專業,究竟是何人 前往投標,若係他人冒用名義製作估價單投標,涉及犯罪問題,其又怎可能於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臺北市調查處詢問後仍未予查證,而於本院九十一年九 月二日作證一再更異其詞,所證顯為迴護被告乙○○之詞。綜上所述,被告己 ○○、甲○○於辦理本件「深坑鄉違規拖吊停車場」工程時,僅通知被告乙○ ○所負責之和強土木保工業前往比價,有違反臺北縣政府以八十年八月十二日 八十北府工土字第二0四一四六號函檢送所轄各鄉鎮市公所修訂自八十年八月 一日起實施之「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注 意事項」行政規則中關於金額五十萬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之營繕工程,其辦理方 式須取具兩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規定一事,堪以認定。被告乙○ ○為符合上開需取具兩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之要件,擅以工程保證為由分向 財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壬○○及勝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辛○○借取包工業暨負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富海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