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五號 原 告 詠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貴圓 原 告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柯國琛 住同右 原 告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何耀都 住同右 原 告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陳耿暉 住同右 原 告 黃詩賱即鳳輝工業社 住彰化 原 告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盧錦呈 住同右 原 告 謝定奉即明昌斬刀工廠 住台中 原 告 乙○○ 住彰化 原 告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林堃昇 住同右 被 告 甲○○ 應受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十日、十一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 麗,爰併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