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705號
TCDV,93,訴,705,2004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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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五號
  原   告 詠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貴圓
  原   告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柯國琛 住同右
  原   告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何耀都 住同右
  原   告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陳耿暉 住同右
  原   告 黃詩賱即鳳輝工業社
            住彰化
  原   告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盧錦呈 住同右
  原   告 謝定奉即明昌斬刀工廠
            住台中
  原   告 乙○○ 住彰化
  原   告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林堃昇 住同右
  被   告 甲○○ 應受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十日、十一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 麗,爰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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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