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釋開願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慈善寺 設台中市○○路○段一九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駁回確定,有本院九十三年度救 字第二號裁定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