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世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叁仟零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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