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495號
TCDV,93,補,495,2004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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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世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叁仟零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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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