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
聲 請 人 元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0四號及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四分之一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F0
~T40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七千九百三十四元 第一審郵票費用 八百二十七元 前已發還一百四十六元 第二審裁判費 二萬六千五百九十五元 第二審郵票費用 三百四十五元
共 計 四萬五千七百零一元
相對人應負擔四分之一 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