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987號
CHDM,106,簡,1987,201709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俊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賴俊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其持有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488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3月,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於105年 8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嗣因另案執行拘役70日,於同 年11月9日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雖經觀察、勒戒之治療程序,仍未徹底戒除惡習 遠離毒害,竟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戒 治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 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考量其犯罪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
被 告 賴俊生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俊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另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及 拘役70日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5 年11月9 日執行完畢。 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 5 月15日下午3 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00 巷 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 次。嗣於106 年5 月17日上午10時28分許,為警持本 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在彰化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俊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其為警採取之尿液檢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 )、彰化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及 本署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各1 份在卷可按,足 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矯正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被告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楊聰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顏瑋葶
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