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954號
CHDM,106,簡,1954,201709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朝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朝鑫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起訴合法要件
被告施朝鑫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 年度毒聲字第19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10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27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查,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自應逕行起訴。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施朝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後,猶 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 ,反而再犯,未見收斂、警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慮及施用毒品 後常伴隨其餘反社會性之行為出現,對社會造成危害,自 應給予被告相當之刑期以矯正其惡行;另審度施用毒品為 自戕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 應以「病人」之角度考量,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 宜;兼衡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
被 告 施朝鑫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朝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毒 聲字第1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 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戒除 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6月9日或10日某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 0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瓶內燒烤後吸食 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 因調查販賣毒品案件,於106年6月13日通知施朝鑫到場,並 徵得施朝鑫同意,於同日上午10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朝鑫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且 被告於106年6月13日為警所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094、報告編號: UU/2017/00000000)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代號:G094)各1紙在卷可參, 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及全國施用 毒品案件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廖 偉 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