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群勝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B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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