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06年度,40號
CHDM,106,秩,40,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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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被移送人  葉木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9月1日鐵警中分偵字第1060005118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移送機關依規定自為處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葉木籃於民國106年8月28 日晚間9 時2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 號(臺鐵彰化火車站男 廁所內),故意窺視被害人許正沛如廁之過程,足以妨害被 害人之隱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裁定。
二、按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 外,應即作成處分書: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又第43條第1 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 ,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 項 第1款、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庭審理依本法 第45條第1 項移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31 條第1項或第4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 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 款之行 為,因係專處罰鍰案件,屬於同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 案件,原非同法第45條第1 項應移送簡易庭裁定之案件,而 應由移送機關逕為裁處,爰認本件移送應予以駁回,退由移 送機關詳細調查後自為處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處理辦法第4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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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