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20號
SLDV,106,補,720,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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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慶年 
訴 訟代理 人 傅金銘 
被    告 電視線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維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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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電視線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