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慶年
訴 訟代理 人 傅金銘
被 告 電視線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維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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