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08號
CHDM,106,易,808,2017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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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自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5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乙○○為夫妻,詎被告 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 月10日下午2至3時許,與同案被告甲○○(另行審結)在被 告、告訴人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住處,為陰 莖插入陰道之性行為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 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 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 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 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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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