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08號
CHDM,106,易,808,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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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心縈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5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相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與丙○○相姦,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91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 民國104年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 ,明知丙○○係乙○○之配偶,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趁乙○ ○不在家之際,於106年2月10日下午2至3時許,至丙○○( 丙○○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另行審結)及其妻乙○ ○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住處,與丙○○發生 相姦之性交行為1次。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 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 日前,均未聲明異議或主張排除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並經本院依法調查證 據,是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故認均有證據能力。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前因與同案被告丙○○相姦,經本院以前 揭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其明知丙○○係告訴人乙 ○○之配偶,並於106年2月10日下午2至3時許,趁告訴人不 在家之際,至丙○○及告訴人位於上址之住處參觀後,搭乘 丙○○所駕之車與丙○○一起外出買臭豆腐等事實,然矢口 否認涉有被訴犯行,辯稱:伊沒有與丙○○發生性行為云云 。經查:
㈠被告上揭承認之事實,核與告訴人即證人乙○○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丙○○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1.被告與丙○○於案發當天至丙○○家參觀之後,在丙○○車



上之對話如下【下面僅摘要記載。女是被告;男是丙○○】 ,此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之錄音光碟無誤,並製有勘驗筆 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1至54頁)。
女:蛤?沒有怎麼會想射。
男:怎麼,呵呵呵
女:怎麼還在這個問題,嘻嘻
男:對啊。
女:蛤,我好奇嘛。
男: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講。
女:蛤啦?
男:啊?
女:沒有感覺怎麼會想射?真的都會喔?
男:男人都馬會射。
女:那就是有感覺啊,不會沒有感覺。
男:沒有想上她那種衝動。
女:沒有想上她那種衝動喔,那在做的時候不會有興奮的感 覺跑出來嗎?
男:不會。
女:不會有很想的感覺嗎?
男:不會。
女:不會?
女:不會,那在做的時候是什麼感覺?例行公事?簽到?好 ,結束,是嗎?蛤啦,不然時什麼感覺?不會想上她, 那為什麼要做?
男:就真的不會想上她。那她想要的。
女:啊你多久之前就不會想上她?
男:那很久了耶。
女:很久了?認識我之後嗎?
男:認識你之前,就不太會了。
男:完全都不想。
女:完全都不想,好奇妙喔。
男:寧願DIY也不會去想抱抱她。
女:你不要只是講來讓我這樣。
男:沒有喔。我現在跟你講的是真的啊。
女:你不會想,還是因為我不希望你碰她?
男:我是完全不會想,她如果碰到我,我都覺得我會閃,不 會張開。
女:啊我碰你你怎麼不閃?
男:人若閃的時候,妳就要哭了,我不會跟妳騙。 女:當你要閃的時候,我也不可能在你的旁邊。



男:嗯啊。
女:對啊。
女:你真的對她不會想喔?
男:不會,真的不會想。
女:真的嗎?
男:真的不會。
女:這裡不會想?
男:什麼?
女:這裡不會想?【被告甲○○於本院勘驗時,當庭答稱: 我當時問,意思指的是丙○○的生殖器。】
男:不會想啊。
女:這裡?不會想?【被告甲○○於本院勘驗時,當庭答稱 :我當時問,是指丙○○的頭,意思就是他的想法。】 男:不會想。
女:這兩個不是分開的嗎?
女:啊你看到我不會想嗎?
男:會啊,哪裡不會想妳。不會想妳,連摸妳都不會摸妳。 女:是喔?
男:嗯啊,這不會叮冬叮冬,不會叮冬叮冬。
女:什麼叮冬,不好笑,又流出來了。你射的不夠深。 男:屁啦,你那個,妹妹那邊比較濕吧。
女:你射的不夠深。
男:屁啦
女:一直流出來,之前沒那麼快流出來。真的啊,之前不會。 男:之前都躺著啊,哈哈。
女:之前都躺著,誰躺著?
男:妳啊。
女:我今天也躺著啊。
男:對啊,妳也躺著啊。躺著,躺著之後,馬上起來啊。 女:喔,之前沒那麼快出來,都會到我回家之後。 男:是喔。
女:對啊。
2.查諸被告與丙○○上開對話內容,可知其2人係在討論有關 丙○○性行為之事,丙○○在多次向被告表示其不會想與告 訴人發生性行為後,被告詢問丙○○第1句「這裡不會想? 」的「這裡」,乃係指丙○○之生殖器、第2句「這裡?不 會想?」的「這裡」,乃係指丙○○之想法,此2句各意在 詢問丙○○是否其生殖器及想法均不會想與告訴人發生性行 為;嗣其等上開對話中所稱被告的「妹妹那邊比較濕」,則 係指被告之下體私處比較濕等情,均據被告於本院自承在卷



(本院卷第53至54頁)。經細繹其等上開對話內容,被告與 丙○○既係在討論有關丙○○性行為之事,被告並在丙○○ 多次表達其不會想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後,即詢問丙○○「 啊你看到我不會想嗎?」,堪認被告顯係在詢問丙○○是否 會想與其發生性行為,並在丙○○表示「會啊」意即其會想 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丙○○旋向被告稱「不會想妳,連摸 妳都不會摸妳」、「這不會叮冬叮冬,不會叮冬叮冬」,足 認丙○○所稱「叮冬叮冬」當係指其生殖器勃起,其在此所 稱乃在形容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情形,是被告隨後回以「又 流出來了。你射的不夠深」、「你射的不夠深」、「一直流 出來,之前沒那麼快流出來」,及丙○○向被告回稱「你那 個,妹妹那邊比較濕吧」、「妳之前都躺著...(今天)妳 也躺著,躺著之後,馬上起來啊」等語,可知其等乃接著在 討論被告當時下體私處(意即陰道)流出液體而較濕之原因 ,究是因其2人性行為時,丙○○在被告陰道射精較淺,或 是因被告於性行為時躺著之後立即起來,致丙○○射在其陰 道之精液快速流出之故,於此益徵被告與丙○○當日於對話 之前,在告訴人與丙○○之住處,當有發生丙○○將其陰莖 插入被告陰道之性行為,足可認定。
3.被告雖辯稱其與丙○○上開對話所稱「流出來、「射的不夠 深」係在說其使用陰道灌洗器之情形,同案被告丙○○於本 院亦如此答辯。然查,被告與丙○○上開對話,不僅完全未 提及被告陰道灌洗之相關情事,且由其等對話前後文義觀之 ,明顯始終均在討論性行為之事,被告於本院復自承:伊與 丙○○為上開對話時,沒有拿出陰道灌洗器云云,則其等自 無突兀討論被告使用陰道灌洗器之可能。況被告先是於本院 準備程序辯稱:伊當天並「無」帶陰道灌洗器到丙○○家, 伊當天是在去丙○○家之前使用陰道灌洗器的云云(本院卷 卷第29頁);後於本院審理時改辯以:伊當天「有」帶陰道 灌洗器到丙○○家,並在他家拿出來給他看云云(本院卷第 52頁),前後所辯矛盾互見,益顯純屬臨訟杜撰之詞,要無 可信。
㈢綜上所陳,堪認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本案相姦犯行,堪予 認定,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前因妨 害婚姻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910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2月6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丙○○為有配偶之 人,曾因與丙○○相姦,經本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且因 此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保證不再與告訴人之配偶丙○○往 來,有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44號調解程序筆錄(他卷第5頁 )、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910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竟不 知自我警惕,仍與丙○○相姦,對告訴人造成精神上之痛苦 ,並使渠家庭之完整性受到破壞,行為實不可取,及考量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其自陳:伊高職 畢業,未婚,無子女,沒有專長及證照,與母親同住於母親 之房子,目前無業,靠自己之前的存款及母親提供生活費生 活,沒有債務等語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基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明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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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