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65號
TCDM,93,交附民,65,200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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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一八五號十二樓八室
  法定代理人 邱林悅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五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刑事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經原告之聲請。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五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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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