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一八五號十二樓八室
法定代理人 邱林悅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五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刑事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經原告之聲請。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五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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