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539號
TCDM,92,附民,539,200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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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璽恩
  被   告 甲○○○○影視聽傳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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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影視聽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