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璽恩
被 告 甲○○○○影視聽傳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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