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33號
CHDM,106,易,333,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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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敏偵
      曾仁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6
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ㄧ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ㄧ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犯如附表ㄧ所示之罪,處如附表ㄧ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緣丙○○前於民國105年6月12日晚上7時56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在彰化縣○○市○ ○路00號前迴轉倒車時,與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雙方對於車損如何處理未有共識 已有不快,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下稱莒光 派出所)員警獲報到場處理,並要求丙○○、乙○○將其等 所駕車輛移至莒光派出所前停放,並配合員警前往莒光派出 所內調查車禍事故發生之原因,而甲○○則在莒光派出所外 等候丙○○。乙○○先接受員警詢問並製作調查筆錄完成後 ,於同日晚上8時50分許離開莒光派出所,嗣丙○○接受員 警詢問並製作調查筆錄時,為警查知其係無照駕駛,員警遂 在莒光派出所內依規定掣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通知 單予丙○○。
二、而乙○○離開莒光派出所欲駕車離開之際,甲○○突然衝至 乙○○所駕車輛前拍打引擎蓋,要求乙○○下車再處理車損 問題,乙○○因此下車與甲○○就上開車禍乙○○所駕車輛 是否要辦理出險一事再為爭執,甲○○此時因不滿乙○○未 接受其所提議將乙○○車輛送至其相識車廠修理,而乙○○ 不要辦理出險一事,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乙○○ 恫稱「我要開車將你的車子撞掉,用舊車跟我換新車。」等 語,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財產之安 全,不斷向甲○○道歉,期間乙○○欲駕車離去而打開車門 ,但甲○○見乙○○未接受其上開提議即欲駕車離去,為阻 止乙○○離去,又基於強制之犯意,強行將乙○○所駕車輛 車門關閉,不讓乙○○駕車離去而妨害乙○○駕駛車輛自由 行動權利。
三、另丙○○接受員警詢問並製作調查筆錄完成後,隨後步出莒



光派出所,甲○○此時始知丙○○已遭警開立無照駕駛罰單 ,情緒又再度激動,與丙○○為使乙○○支付其因無照駕駛 遭警舉發之新臺幣(下同)6,000元罰款,再與丙○○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丙○ ○對乙○○恫稱「你很喜歡報警嘛,這張罰單你要怎麼處理 。」、「還是你要用社會事來處理,我有叫了一些人在四周 等你。」等語恫嚇乙○○;甲○○則持路邊之三角錐作勢朝 乙○○的車輛砸下,並向乙○○恫稱「我要開車撞你的車, 讓你在員林住不下去。」、「左後車窗讓我敲破,6,000元 就不用你出了,你不能報警,否則要讓你死的很難看。」等 語持續恫嚇乙○○,乙○○因擔心遭受不測之風險,因而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遂答應支付 6,000元予丙○○,並徒步至彰化縣員林市靜修路與至平街 口之統一超商內附設之自動櫃員機內,持金融卡提領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現金6,000元後,再 步行至彰化縣員林市員大路1段2巷口交付6,000元與丙○○ ,而丙○○收受該6,000元後,又對乙○○稱「我今天如果 赤野野,你今天就會被我處理掉,你報警也一樣。」;甲○ ○則再對乙○○稱「你如果現在車子開走,我肖神經馬上撞 你,大不了去做筆錄。」等語後,丙○○、甲○○始ㄧ同駕 車離去。嗣經乙○○報警循線查獲。
四、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ㄧ、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被告2人辯護人主張告訴人乙○○於警詢時陳述屬審判 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本院卷第63頁),經查: ㈠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核與其嗣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並 無實質上之不符,且於本院審理時,對本案犯罪事實是否存 立,已詳為證述,告訴人警詢筆錄亦非調查犯罪事實所必要 ,依上開說明,其前揭於警詢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除上開告訴人警詢筆錄主張為傳聞證據 而無證據能力外,與檢察官均就後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陳述之傳聞證據,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 院卷第55頁、第56頁正面、第97頁正面),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認均應有證據能力。
㈢至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亦具有關



聯性,並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亦均有 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丙○○固坦承:其於犯罪事實ㄧ所示上開時地駕車 搭載甲○○,而與乙○○所駕車輛發生碰撞,雙方並應員警 要求將車輛駛至莒光派出所前停放,並前往莒光派出所內接 受調查該次車禍事故發生原因,後其遭警開立無照駕駛6,00 0元罰單,另乙○○當時亦有提款6,000元並交付與其,為其 繳納該6,000元罰單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 其與辯護人均辯稱:該無照駕駛6,000元罰單,係乙○○自 願提領交付丙○○繳納該無照駕駛罰單,丙○○並無恐嚇取 財之犯行云云。另訊據被告甲○○雖坦承:其於犯罪事實ㄧ 所示時地搭乘丙○○所駕車輛,與乙○○所駕車輛發生碰撞 ,丙○○與乙○○應員警要求將雙方車輛駛至莒光派出所前 停放,並前往莒光派出所內接受調查該次車禍事故發生之原 因,後丙○○遭警開立無照駕駛6,000元罰單,乙○○當時 有提款6,000元交付與丙○○,為丙○○繳納該6,000元罰單 。另其當時在丙○○離開莒光派出所前,而乙○○離開莒光 派出所欲駕車離開時,有在乙○○所駕車輛前拍打引擎蓋, 要求乙○○不要走,並要求乙○○不要就此次車禍辦理出險 ,而期間乙○○有要開車門上車,其為要求乙○○配合其所 述之方式處理本件車禍,有伸手推車門將車門關起來,不讓 乙○○離開,亦有因乙○○不配合其所述之方式處理本件車 禍,向乙○○稱要開車將他的車子撞掉等語,另丙○○出來 莒光派出所後,其亦有將三角錐拿起來,亦有向乙○○稱我 要開車撞你的車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強制、恐嚇取 財犯行,其與辯護人均辯稱:甲○○當時行為及言語或有激 動之處,但乙○○應無心生畏懼,至該6,000元係乙○○自 願提領交付丙○○繳納無照駕駛罰單,甲○○並無恐嚇、強 制、恐嚇取財犯行云云。
被告丙○○於犯罪事實ㄧ所示時地駕車搭載被告甲○○,而 與告訴人所駕車輛發生碰撞,雙方並應員警要求被告丙○○ 、告訴人將車輛駛至莒光派出所前停放,並前往莒光派出所 內接受調查該次車禍事故發生原因。又被告丙○○在接受員 警詢問並製作調查筆錄時,為警查知其無照駕駛,遭警開立 無照駕駛6,000元罰單。另告訴人斯時徒步至彰化縣員林市 靜修路與至平街口之統一超商內附設之自動櫃員機內,持金 融卡提領其合庫銀行帳戶之現金6,000元交付被告丙○○, 為被告丙○○繳納該6,000元罰單等事實,業據被告丙○○



、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陳在卷(偵卷第33-3 8、61、62頁、本院卷第150反面、152頁正面),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卷第56頁、本院卷 第131頁反面、第135頁)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及車損照片7張、談話記錄表2份、被告丙○○因該次車 禍無照駕駛,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該事發 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告訴人提領上開6,000 元之合庫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記錄影本可稽(偵卷第14-2 7、31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告訴人於偵查時證述:我於當日晚上8時50分在莒光派出所 做完筆錄出來後,即上車欲開車離去,但甲○○卻拍我車子 引擎蓋叫我下車,因此我就下車,當時甲○○要我去她認識 車廠修理,不要辦理出險,但我的車子有保險且我的肇責較 低,我堅持要辦理出險,我與甲○○談話過程中,曾想要開 車離去,我已將車門打開,但甲○○卻把我的車子車門壓回 去,不讓我離開,我就跟甲○○解釋我為何要辦理出險一事 ,請她讓我離開,但她還是不讓我離開,後來丙○○做完筆 錄出來,丙○○跟我說我很喜歡報警,害他被開罰單,要如 何解決,甲○○聽到後就很生氣,去搶丙○○車子鑰匙,揚 言要把我的車子撞掉,要讓我在員林住不下去,我不斷跟他 們道歉,他們一直堅持要我處理那張罰單,一開始我沒有答 應,丙○○就說還是要用社會事處理,我因此心生恐懼而同 意繳納該罰單,我本以為罰單是雙黃線違規迴轉,但丙○○ 將罰單拿出來,卻跟我說他沒有駕照,要罰6,000元,我聽 完是6,000元的罰單後就猶豫一下,甲○○見到我猶豫,就 拿起三角錐,做勢要砸我的車子車窗,並稱車窗破一破,6, 000元我就不用出,當下我很害怕,想要讓他們離開,我就 說要去領錢,丙○○就說要跟我去全家超商ATM領錢,後因 全家超商ATM在維修無法領款,丙○○就要我去另一家7-11 超商ATM領錢,我領錢時就將我的手機錄音功能開啟並錄下 後來雙方之對話內容等語(偵卷第56、57頁);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我於當日晚上8時50分自派出所做完筆錄出來後, 甲○○卻衝過拍我車子引擎蓋向我說事情還沒有說完不要走 ,我就車窗搖下,向甲○○表示要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後我 也熄火下車走到車旁,甲○○要我去她認識車廠修理,但我 堅持要出險,我與甲○○談話過程中曾想要開車離去,我已 將車門打開,但甲○○又把我的車子車門關起來,不讓我離 開,我就跟甲○○解釋出險一事,請她讓我離開,但她還是 不讓我離開,而甲○○對我說了多次要開車將我的車子撞掉 ,我已經忘了時間順序。而丙○○做完筆錄出來後,他跟我



說我很喜歡報警,害他被開罰單,並要我處理該張罰單,我 當下沒有表示要處理該張罰單,但丙○○一直追問我,丙○ ○就跟我說還是要用社會事處理,而且他也找人在旁邊等, 甲○○就說要開車撞我的車,我感到害怕只好同意處理該罰 單,當下我以為罰單是雙黃線違規迴轉,但丙○○將罰單拿 出來,跟我說6,000元拿來,我想說怎麼會是6,000元,丙○ ○就把罰單打開給我看,我看到是無照駕駛的罰單後就沒有 講話,甲○○看到我沒有講話,就拿起三角錐,要砸我的車 輛車窗,表示抵那6,000元,當下我很害怕,如果我沒有處 理那張6,000元罰單,我應該沒有辦法離開,我就說要去領 錢,丙○○就自己跟我去全家超商ATM領錢,後因全家超商 ATM在維修,丙○○就要我去另家7-11超商ATM領錢,我領錢 時就將我的手機錄音功能開啟並錄下後來雙方之對話內容, 想要讓警察知道我的狀況等語(本院卷第131-147頁)。 ㈣本件告訴人與被告2人在上開車禍前,應互不相識,而無任 何嫌隙瓜葛,雖雙方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所駕車輛受有損 害,告訴人雖有不快,但告訴人車輛受損部分得由保險理賠 ,告訴人應不致受有過大之損害,再參以告訴人與被告2人 就本案於本院調解成立,被告2人賠償告訴人6,000元,此有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證(本院卷第83頁),然告訴人先前已 交付6,000元與被告丙○○,雖有獲得被告2人所賠償之6,00 0元,但告訴人並未因此獲有任何利益,是難認告訴人有虛 構上情嫁禍被告2人,並置其於訟爭中之動機及理由。 ㈤再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供當時其提領上開6,000元交付 被告丙○○後,雙方對話錄音光碟,就該次雙方對話內容為 附表二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本院卷第56頁反面-6 0頁反面),對於該等對話內容中標記「曾」男子聲音為被 告丙○○,標記「梁」男子聲音為告訴人,標記「高」女子 聲音為被告甲○○,及告訴人將6,000元交付被告丙○○後 ,雙方有為該等對話內容一情,為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是 認在卷(本院卷第60頁反面、第61頁正面),檢察官、被告 2人及其辯護人復均就此部分勘驗於當庭表示無意見,堪認 告訴人將6,000元交付被告丙○○後,雙方有該等對話內容 一節,應可認定。是依上開雙方對話內容觀之,如被告2人 與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該6,000元為告訴人自願交與被告丙 ○○支付其無照駕駛罰單ㄧ節為真時,雙方上開對話內容為 何未有任何隻字片語提及此事,反而不斷呈現告訴人向被告 2人道歉,被告丙○○卻向告訴人表示有叫一群人在附近以 及我今天如果赤野野,你今天就會被我處理掉,你報警也一 樣等語,而被告甲○○向告訴人表示本來要將告訴人撞車以



及你如果現在車子開走,我肖神經馬上撞你,大不了去做筆 錄等語,再雙方已因本件車禍,對於彼此車輛損害如何處理 互有爭執未有共識而有不快,告訴人在此情況下又豈會在其 本身未攜帶多餘金錢,反而特意前往領款而自願代被告丙○ ○繳納被告丙○○本身無照駕駛之罰單款項之可能? ㈥又參諸告訴人除上開被告甲○○先獨自對其恐嚇、強制等犯 行後,再與被告丙○○對其恐嚇取財之證述外,其餘關於其 與被告丙○○發生車禍前往警局接受調查,並先與被告甲○ ○就此次車禍是否要辦理出險一事為爭執,乃至警局外超商 提款並交付被告丙○○6,000元後雙方對話之過程、時序, 均屬詳實,且均與上開錄音之勘驗記錄,互核無誤。且告訴 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負擔偽證罪之刑責風險,衡情告訴人 應無甘冒偽證罪重典之風險,而為不利被告2人虛偽證述之 理。是告訴人上開關於被告甲○○先獨自對其恐嚇、強制等 犯行後,再與被告丙○○對其恐嚇取財之證述,應係真實可 採。而被告2人與其等辯護人上開所辯,該6,000元係告訴人 自願交付被告丙○○支付其無照駕駛罰單ㄧ情,尚不可採。 ㈦另被告2人與其等辯護人雖又主張告訴人斯時應無心生畏懼 ㄧ節,惟查:被告2人所為如犯罪事實二、三所示之恐嚇及 恐嚇取財之行止,均為示警及積極侵害告訴人生命、身體、 財產法益之意思表達,參以社會上確存有因車輛糾紛而衍生 傷人身體、生命及損及財產等社會事件,此為公眾周知之事 實。故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2人對告訴人恫稱上開內容 ,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且告訴人主觀上亦因此而 心生畏懼等情,業據告訴人於上開證述明確,堪認被告2人 係以上揭內容,明示告訴人不接受被告甲○○所提議方式以 及未為被告丙○○支付該6,000元罰單,將殺害告訴人、讓 告訴人受傷,以及撞損告訴人車輛,而以此等加害告訴人之 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事,致告訴人心生恐懼甚明,被告 2人與其等辯護人此部分抗辯,要無可採。
㈧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所辯均係臨訟狡展之詞 ,不足採信。渠等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甲○○就上揭犯罪事實二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被告甲○○因告 訴人未接受其所提議處理本件車禍雙方車損之方式,始生恐 嚇告訴人之舉止及妨害告訴人駕車之權利,是被告甲○○上 開各行為一貫相續,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 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



度評價之疑,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 重之強制罪。另被告甲○○係在被告丙○○步出莒光派出所 前,要求告訴人接受其提議將告訴人車輛送至其相識車廠修 理,但告訴人不接受,始有犯罪事實二所示恐嚇及妨害告訴 人行使駕車權利等行為,後因被告丙○○步出莒光派出所後 ,其知悉被告丙○○遭警開立無照駕駛罰單,又情緒激動始 再有犯罪事實三所示恐嚇取財犯行ㄧ節,業據告訴人上開證 述明確,被告甲○○上開行為雖均對同一告訴人為之,惟其 上開犯罪事實三係在犯罪事實二既遂後,始因知悉被告丙○ ○遭警開立無照駕駛罰單,而另為之恐嚇取財行為,應屬另 行起意,犯罪事實二所示恐嚇及妨害告訴人行使駕車權利等 行為,應非犯罪事實三所示恐嚇取財行為之接續行為,檢察 官認為犯罪事實二所示恐嚇及妨害告訴人行使駕車權利等犯 行,與犯罪事實三所示恐嚇取財犯行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㈡被告甲○○、丙○○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之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被告甲○○、丙○○各以犯罪事實 三部分之行止對告訴人恐嚇取財,該等時間密接,犯罪地點 相同,且侵害同一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為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均為接續犯,論以包括上之一罪。被告甲○○、丙○○間就 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再被告甲○○所犯附表ㄧ編號一、二所示各罪間,其犯意各 別,時間可分,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於97年7月8日以96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減為5月(非法寄藏子彈部分);10月,減為5月(妨害 自由部分);8年(結夥強盜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11月3日以97年度上 訴字第2127號判決撤銷妨害自由部分及結夥強盜部分,就妨 害自由部分改判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就結夥強盜部分改 判有期徒刑7年10月;並妨害自由部分及結夥強盜部分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98年度聲字第2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 於104年5月14日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本院卷第5-7頁),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參考其等陳述、前案紀錄及戶籍 紀錄等,審酌:被告甲○○僅因車禍事故而與告訴人就處理



方式未有共識,即以犯罪事實二所示方式對告訴人為恐嚇並 妨礙告訴人駕車權利,嗣知悉被告丙○○因無照駕駛遭罰6, 000元後,竟又與被告丙○○以犯罪事實三所示方式對告訴 人為恐嚇取得6,000元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被告甲○○於 審理時稱:高中肄業、未婚、未育有子女、需撫養父親、從 事服務業等生活狀況;被告甲○○患有恐慌症、睡眠障礙等 症,此有高杏診所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67頁);被告 丙○○於審理時稱:國中畢業、未婚、未育有子女、需撫養 父母、擔任廚師等生活狀況;被告甲○○前於96年間有因酒 後駕車遭緩起訴;被告丙○○除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為免 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前有賭博犯罪前科;被告2人犯後 始終否認犯行,且就本案犯行刻意避重就輕,然已與告訴人 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6,000元,已如上述,告訴人就本案 所受損害已受有部分彌補等一切情狀,乃分別量處如附表ㄧ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所犯如附表ㄧ編號ㄧ、二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105年 7月1日生效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自應直 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又按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最高法院往昔採連 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年 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 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所謂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係指各 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共同正犯各人實際 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 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 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 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 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 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 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就犯罪 事實三部分,被告2人共同向告訴人恐嚇取財6,000元,係由 告訴人交與被告丙○○繳納其無照駕駛罰單乙節,業經本院 認定如上,可知被告甲○○對此並未分得任何金錢,被告甲



○○既未實際分得前揭恐嚇取財之6,000元,自不得對之諭 知沒收或追徵。另該告訴人所交付6,000元既由被告丙○○ 單獨取得,自屬被告丙○○之犯罪所得,而被告2人已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並已返還6,000元予告訴人,應可認被告丙 ○○已將6,000元之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吳永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ㄧ:
┌──┬─────┬──────────────────┐
│編號│ 犯行 │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之刑 │
├──┼─────┼──────────────────┤
│一 │犯罪事實二│甲○○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
├──┼─────┼──────────────────┤
│二 │犯罪事實三│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 │ │。 │
│ │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月。 │
└──┴─────┴──────────────────┘
附表二:
┌─────────────────────────────┐
│勘驗結果 │
├─────────────────────────────┤
│背景音:整理東西及拉拉鍊的聲音,並有數次便利商店開關門之 │
叮咚聲及店員說歡迎光臨的聲音,而後明顯有車輛經過的聲音。 │
│【錄音時間03:30起】 │
│曾:我沒有騙你,我紅單給你看,我沒有把你黑白那個, │
│梁:好啦,大哥抱歉,麻煩你跟大姐說,幫我道個歉。 │
│曾:你、你跟他那個… │
│梁:不要一直說,按捏,說要開車跟我的車配,我真的是受當不起│
│ 。 │
│曾:不要說受當不起啦,我跟你說啦,因為… │
│梁:我少年人,比較不知道事情。 │
│曾:我跟你說啦… │
│梁:今天這樣,大家也都不願意。 │
│曾:不是啦,因為,因為那時候,因為如果我們的車去ㄟ到,我們│
│ 不會像你這樣,你聽有嗎! │
│梁:ㄟ。 │
│【錄音時間04:10】 │
│曾:你有時候說快一點,我今日如果還"赤野野"的話,你今日會被│
│ 我處理,你報警也是一樣。 │
│梁:喔,我知道。 │
│曾:說快一點,你跟我說那個你舅仔,那個有的人看到,誰聽的下│
│ 去? │
│梁:沒有啊,現在剩我一個人而已,你看我某(音譯)也沒有啊。│




│曾:現在,他現在問說,你有沒有要報出險? │
│梁:有啊。 │
│曾:你要報出險喔! │
│梁:嘿。 │
│(開門聲) │
│曾:他說他要報出險啦! │
│高:(遠處聲)他要報出險喔! │
│(關門聲) │
│高:阮是這裡啦。 │
│梁:嘿。 │
│高:阿現在,報出險的時候啊… │
│梁:嘿。 │
│高:好啦。我跟你說,下次喔,少年ㄟ,甘苦人,不要說馬上報警│
│ ,警察不一定會來。要有度量。 │
│梁:嘿。 │
│高:你自己看我的車,人家A到都不曾報警的啦。大家和解,比如 │
│ 說,啊,要不然來,你就幫我牽到哪裡修理。 │
│曾:我跟你說,正經如果沒有很嚴重,我們是都說一說而已;你如│
│ 果撞到車不能停怎麼樣,你就叫警察來。是要做什麼,因為這│
│ 個有時候交通的東西,大家都很好喬。你有時候說快一點,你│
│ 有全險,對嗎,你時間到,你就牽去修理,那沒差吧。 │
│梁:ㄟ,那要甲種才可以,甲種。 │
│高:其實我跟你說啦,其實喔都一樣啦。因為,我跟你說啦,你新│
│ 車都會一定心疼嘛,我剛才我也舉一個例給你聽,人家他也是│
│ 沒有報警,來,你幫我牽去修理,沒一年的車啦,才開半年,│
│ 他板金全都掉下來,休旅車啦,我的車光前面這樣,我牽到修│
理廠,一萬二,我繳的啊,對不對,人家他也沒報警啊,也不│
│ 是像你說有保全險,他要報出險啦,他要拿錢啦,什麼有的沒│
│ 的,那他的事情啊,他如果能夠拿到錢,那是 他的事情。 │
│梁:因為我這個乙式的一定要有,要有那張,就是這張啦(攤開紙│
│ 類的聲音),不然沒辦法出啦,我今天我如果保甲種對不對,│
│ 我自己出也沒關係。 │
│高:我跟你說啦,大部分都保乙或是丙啦。 │
│梁:對啊。 │
│高:是誰在保甲。 │
│梁:因為我不是保甲啦,因為我的車也新車,也不是說開BM的或BE│
│ NS的,我哪有可能去保甲,我是保乙。那保乙,其實是沒辦法│
│ 說你要出險就出險啦。 │
│高:其實我告訴你… │
│曾:沒有,現在那些都不要緊啦,你就改天,自己要是遇到,自己│




│ 比較那個一點,不要..厚..見面下來,打死人這樣。 │
│梁:我今天是態度比較壞,我跟大哥大姊道歉!我也道歉很多遍了│
│ 。我真的不知道你沒有駕照,因為我也知道這個事情很大條。│
│高:(大聲)你第一點撞我車門、第二點就打電話叫警察,你甘有│
│ 問! │
│梁:好啦,大姊,不好意思啦。 │
│高:我是眼睛在痛,才叫他開的ㄟ。 │
│梁:不好意思啦,真的,我向你們道歉了,這真的就是,我也沒想│
│ 到說… │
│高:他一開始在那邊佃佃(音譯),那是我在發飆的ㄟ。 │
│梁:因為,我打電話,大哥沒有跟我說,沒有先跟我說一下。 │
│ │
│高:(大聲)你已經在打電話,跟你說來得及嗎?幾個警察來? │
│梁:會啦,大姊,不要生氣啦。因為我是… │
│曾:現在說那些都沒效,因為我,我那時見面我就說你要報警嗎?│
│ 你就已經打出去了。 │
│梁:你跟我說一下,說你沒有駕照,我就不會再打了。因為我也知│
│ 道這個事情… │
│高:你就已經打出去了,你可以叫他不要來嗎? │
│曾:不用再跟你計較… │
│梁:因為還沒接通啊。 │
│曾:現在說那個都不合邏輯啦,說快一點,反正你有你的作風啦,│
│ 我們有我們的作風啦。你知道意思嗎? │
│高:我跟你說一句話,改天你如果再這樣,沒歹沒事(音譯),人│
│ 家A到你也好,你A到人家也好,你如果沒被打死我隨便你。 │
│【錄音時間08:43】 │
│曾:你如果,我告訴你啦,改天你要是遇到比較『赤野野』就對了│
│ ,你就會被打,我沒有騙你。我現在我的情形比較衰了,不然│
│ 我就把你催下去(音譯)。 │
│高:那是我的性比較下(音譯),我就想說不要開單,就好來解決│
│ 。去報啊,去報警啊。 │
│曾:你知不知道你剛才這樣把我報下去,我沒有隨便講,我一些資│
│ 料現在都被調出來了。 │
│高:剛被關回來而已,一些資料都,為了你啦,為了你一通電話啦│
│ 。我如果不是眼睛痛,我甘要拿眼藥給你看?我甘要叫他開?│
│曾:對不對,他當作我們在(…) │
│梁:我也不甲意痛,我也真的沒想到大哥你沒駕照。 │
│高:(大聲)你甘有問,你撞我車門,你說我們怎麼都不下來。 │
│梁:好啦,大姊不要這樣,不要生氣,我向你道歉。 │
│【錄音時間09:33】 │




│高:我跟你說,不要說他們在這裡啦,換做我啦,你可以去員林問│
│ ,我如果肖起來就對了,大家都一樣。我告訴你,我不是員林│
│ 人,我北港人,我可以告訴你,我在員林住二十多年,沒有遇│
│ 到像你這樣一下就要報警。你如果,我告訴你啦,不要說要報│
│ 警啦,你如果一下來,你如果..那什麼…不要說拿槍啦,看起│
│ 來大家都不(…),轟掉了啦。不要說我不敢,我告訴你,你│
│ 現在車如果現在開出來,我如果肖神經,馬上把你撞下去,大│
│ 不了進去做筆錄而已,你要叫來保(音譯)。 │
│曾:好了好了。 │
│梁:大姊,不要生氣啦,這個罰單的錢我也幫你繳了。 │
│高:不是啦,因為我告訴你… │
│梁:我向你們道歉嘛,道歉。 │
│曾:不是,我告訴你,因為有時候這種事情… │
│高:這是在教你。 │
│梁:我知道這讓大哥很困擾。 │
│曾:不是,我告訴你,有時候像今天這種情形,不一定要花的東西│
│ ,那是你自己做的來(音譯)ㄟ,你自己要的。不然說快一點│
│ ,我店要開業了,(…),那是我一個奇摩子(音譯)而已。│
│梁:我知道。 │
│曾:你甘聽有意思?你如果不要做這些動作,大家多少說一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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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