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王淑卿
高智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97,6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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