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2號
SLDV,106,補,702,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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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王淑卿 
      高智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97,6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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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