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564號
TYDV,93,除,564,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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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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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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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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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馨旺商行林清敦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迴│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壹萬陸仟陸佰玖拾│0000000 │  │
│ │         │龍分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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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