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七號
聲 請 人 軒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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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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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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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軒昌工業有限公司邱│台灣企銀新明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伍仟元 │AP0一八三七0│ │
│ │阿聰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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