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0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林雯娟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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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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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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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八五四─四 │ │壹 │叁佰陸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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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一一六七─七 │ │壹 │叁佰玖拾│ │
│ │ │ │ │ │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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