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57號
TYDV,93,除,257,2004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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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元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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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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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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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溫德生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迴│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柒萬肆仟貳佰叁拾│EB一一0七五八│  │
│ │         │龍分行      │           │伍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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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溫德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欣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