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元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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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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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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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溫德生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迴│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柒萬肆仟貳佰叁拾│EB一一0七五八│ │
│ │ │龍分行 │ │伍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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