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順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二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惠 莊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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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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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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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默克化學科技股份│土地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柒萬零陸佰肆拾元│AzC一九八四六│ │
│ │有限公司伯華特 │ │ │ │二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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