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福松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筱嵐
被 告 朔陽工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彬洲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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