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62號
TYDV,93,補,62,2004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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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福松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筱嵐
  被   告 朔陽工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彬洲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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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松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朔陽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