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樺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軒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