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409號
TYDV,93,聲,409,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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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 人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設
  法 定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九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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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