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3年度,534號
TYDV,93,催,534,200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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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三四號
  聲 請 人 李少驊即綵騎實業社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付款銀行地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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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