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三四號 聲 請 人 李少驊即綵騎實業社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付款銀行地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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