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秀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褲子貳件、衣服肆件及仿冒「SNOOPY」商標圖樣之衣服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 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再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 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 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 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 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 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 立法理由參照)。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 ,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 ,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相關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3398、68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褲子 2 件、衣服4 件及仿冒「SNOOPY」商標圖樣之衣服4 件,均 係供被告犯本案違反商標法之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等情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物及蒐證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 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從而,上 開扣案物品自應依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