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
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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