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3年度,433號
TYDV,93,催,433,200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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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
  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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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