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69號
CHDM,106,單聲沒,69,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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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東憲
      邱杭
      邱黃素碧
      何杆仔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9041號、
106 年度聲沒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參拾貳顆、骰子貳顆、現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東憲邱杭邱黃素碧何杆仔所涉 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 偵字第904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象棋32顆 、骰子2 顆、現金新臺幣600 元等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適用上應優 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而檢察官依 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贅引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 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 書所載法條限制。
三、經查,被告劉東憲等4 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904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象棋32顆、骰子2 顆、現金新臺幣600 元等物,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等情,復據 被告劉東憲等4 人於警詢時或偵查中陳述明確,復有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漏未援引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同時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 定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惟其聲請宣告沒收既於法有據, 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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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