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
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參零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34、163、165、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530 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106年度 毒偵字第134、163、165、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潮解狀)1包(驗餘淨重 0.9530公克),經鑑驗結果,確係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聲沒146號卷 第4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參以 鑑定機關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均應視為毒品,故應 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另扣案 之殘渣袋1只,經送鑑驗亦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聲沒146號卷第5頁), 而該殘渣袋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徹底析離,依前述 說明,應與殘渣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上揭鑑定用罄之 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