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謝鴻彬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慧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永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
柒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貳
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