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6年度,8號
CHDM,106,侵附民,8,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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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乙男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甲女及其父親乙男(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爰就被害人及其親屬之姓名、住址等相關資料均以代號表示)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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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