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2342號
CHDM,106,交簡,234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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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2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貴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203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貴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酒 駕經檢察署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明知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猶於服用酒類後,已處於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執意駕車,漠視自身及公眾之 安全,甚屬可議;並考量被告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7毫克,無照並酒後駕車行駛於台17線道路之危險 ,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職業「 技工」,教育程度「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偵卷第5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033號
被 告 王貴春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貴春於民國106年9月6日晚間7時30分許,在其位在苗栗縣 0000鎮00000000號之住處飲用酒類後,隨即自其上開住處, 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 間9時25分許,其行經彰化縣芳苑鄉台17線52公里南向處時 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27毫 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貴春於警詢、偵訊中自白不諱, 且有彰化縣芳苑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號查詢汽車 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 奇 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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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