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2年度,27號
TYDM,92,重訴,27,2004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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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被   告 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己○○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捌年。壬○○幫助殺人,處有期徒刑柒年。
子○○共同毀棄他人自小客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辛○○(綽號「阿偉」或「矮仔偉」,另案由本院通緝中)係桃園地區小南門幫 之首腦,並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九十八號地下一樓開設冠偉財務有限公司(下 稱冠偉公司)而與翡翠雜誌社桃園分社分租同一辦公室,緣辛○○得知女友江美 怡與屬下即綽號「小小」之汪士傑有染,乃迫令汪士傑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 一百萬元之本票作為賠償,惟隨後江美怡即遭人潑灑硫酸住院,且汪士傑繼即失 去蹤影避不見面,辛○○認江美怡受硫酸所傷與汪士傑有關,因而新怨舊恨齊湧 心頭遂四處尋找汪士傑,其間汪士傑曾避居於舅舅許書禮桃園縣桃園市○○○街 一五八巷二十四號二樓住處而由許書禮出面替汪士傑排解,然汪士傑隨即不知去 向,致引起辛○○不悅而萌生殺害許書禮之犯意,辛○○乃策劃邀集當兵時所認 識之友人即綽號「水和」之壬○○、綽號「阿國」之甲○○(另案由本院通緝中 )、兒時鄰居兼玩伴即綽號「豆奶」之癸○○、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及另二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強押許書禮而妨害其行動自由後,再由辛○ ○、癸○○、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共同殺害許書禮,又其中壬○○ 並基於幫助殺人之決意,除共同強擄許書禮而對辛○○等人殺害許書禮之行為資 以助力外,復為免辛○○等殺人之犯行遭發覺,並與辛○○、癸○○、綽號「阿 同」之子○○共同基於毀棄許書禮所駕車輛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之犯行:(一)辛○○先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晚間指示壬○○、甲○○分別致電癸○ ○及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共赴冠偉公司辦公室碰面,癸○○隨即駕駛登記 於當時配偶蔡雅麗(業於案發後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離異,並改名為蔡 雨鈞)名下之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於同日晚間二十一時許抵達冠 偉公司後,乃先修理車號不詳之富豪九四0型自用小客車以俟辛○○到來,其 後癸○○並偕同壬○○進入冠偉公司辦公室內與甲○○、綽號「阿順」之成年 男子一同泡茶聊天等待辛○○返回冠偉公司,嗣於同日晚間二十三時許辛○○ 回公司後,癸○○即駕駛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搭載辛○○、壬○ ○、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一同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下稱高速公



路)北上,並依辛○○之命下三重交流道,隨即沿路向檳榔攤問明尋找臺北縣 蘆洲市○○路,適斯時許書禮因解決妹妹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可 欣」成年女子糾紛完畢而駕駛登記於汪士傑名下之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 自用小客車附載戊○○及戊○○之乾女兒洪彩漪自臺北縣蘆洲市○○路「雲仙 樓茶藝館」返回妹妹丁○○臺北縣三重市○○街五十九號四樓住處以接在該處 等待返家之同居人丑○○,辛○○等人乃一路駕車尾隨,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七日凌晨零時六分許,許書禮駕駛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抵 達臺北縣三重市○○街五十九號前後,辛○○等人見戊○○與洪彩漪一同下車 上樓,而由許書禮獨自一人駕車於附近尋找停車位認機不可失,遂由辛○○令 癸○○先駕車超越許書禮所駕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並以手 機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二人駕駛車號不詳之白色自用小客車俾以 前後包夾,詎辛○○、癸○○壬○○、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及 於白色自用小客車上之成年男子二人,為將許書禮押至辛○○向不知情高中同 學黃品貴承租之桃園縣楊梅鎮水流東三十五之四號鐵皮屋內之目的,竟共同基 於妨害許書禮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先由辛○○命甲○○下車改乘該車號不詳 之白色自用小客車,再令癸○○駕駛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停於許 書禮之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前方一百公尺處,隨即指示壬○ ○、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下車,而由甲○○(斯時已自該車號不詳之白色 自用小客車下車)、壬○○、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共同行至許書禮所駕車 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旁命令許書禮下車後,再將許書禮以腳踹 至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後座,辛○○、癸○○及車號不詳之 白色自用小客車上之二名成年男子則在旁監控把風,繼由壬○○駕駛車號八N ─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且為防止許書禮逃跑,復將許書禮夾於後座中 間,旁邊坐有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其後即由車號不詳之白色自 用小客車在前、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在後而以二車前後包夾之方 式將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夾於中間,自三重交流道上高速公 路後,再由癸○○依辛○○之指示駕駛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在前 引導帶路而自五股交流道下高速公路以避開泰山收費站,沿黎明工專之山路一 路南下,並自林口交流道上高速公路繼於楊梅交流道下高速公路,而於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二時許,三車行至桃園縣楊梅鎮水流東三十五之四號之鐵 皮屋前停車後,接續由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左右架住許書禮而由 辛○○持鑰匙開啟鐵皮屋門鎖後共同挾持許書禮進入鐵皮屋,癸○○壬○○ 及白色自用小客車上之二名成年男子則在鐵皮屋外等候辛○○指示,共同以此 非法之方法,剝奪許書禮之行動自由。
(二)辛○○繼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二時許,以電話通知子○○駕駛車號V 二─八九七九號自用小客車前來鐵皮屋,並當著身在鐵皮屋外之壬○○面前, 指示由子○○帶路偕同癸○○許書禮所駕之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 小客車燒毀,並由辛○○交付一千元予癸○○以購買汽油,隨後子○○乃依指 示駕駛其所有之車號V二─八九七九號自用小客車而癸○○駕駛許書禮之車號 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二人先上高速公路後在南崁交流道下高速



公路,並將車駛至桃園縣桃園市○○路附近由子○○返家拿取約二十公升之白 色塑膠桶及報紙後再至桃園縣桃園市○○路某不詳名稱之加油站,由癸○○交 付子○○前揭辛○○之一千元而由子○○持白色塑膠桶子下車購買約四百餘元 之汽油,並將找還之五百餘元及統一發票交回予癸○○,其後即由子○○駕駛 車號V二─八九七九號自用小客車在前引導,二車一路沿濱海公路往廖添丁廟 方向行駛至臺北縣林口鄉○○○路偏僻山區下車後,由子○○拆卸車號八N─
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之前車牌,癸○○則拆除後車牌,繼由子○○以所 購之汽油潑灑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前後座及車身,再以報紙 引燃汽油後,旋由子○○駕駛車號V二─八九七九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癸○○駛 離,並於離開約一公里後因子○○不放心而駕車折返現場,後因二人見車號八 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確已完全起火燃燒毀棄始放心再次駕車返回鐵 皮屋,其間於同日之凌晨二時五十三分許,當時與辛○○同車行至桃園縣楊梅 鎮○○路附近之壬○○並依辛○○之命近撥打行動電話予癸○○,指示癸○○ 於燒完車後購買飲料、麵包及點心等食物回鐵皮屋,癸○○遂於購買食物返回 鐵皮屋時,將食物交付予自鐵皮屋出來之甲○○,癸○○子○○旋即各自駕 駛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車號V二─八九七九號自用小客車返回 住處,辛○○、癸○○子○○壬○○四人即以此等方式,共同毀損車號八 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造成該車遭焚毀喪失全部之效用而毀棄,足 以生損害於該車占有使用人許書禮及登記所有權人汪士傑。(三)辛○○、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殺人之犯意,先於鐵皮屋 內餵食許書禮嗎啡及鎮靜安眠藥、鎮痛麻醉藥、Lidocaine等醫療性藥物後, 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晚間二十二時許,由辛○○以電話邀得有共同殺人犯 意聯絡之癸○○駕駛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前往桃園縣楊梅鎮水流 東三十五之四號鐵皮屋會合,俾共同將許書禮載往偏僻地點予以殺害,癸○○ 遂於抵達鐵皮屋門口後,打開清理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後車廂旋 坐上駕駛座等待開車,辛○○、甲○○及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繼則將一床 棉被舖於已打開之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後車廂,隨即由甲○○及 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共同攙扶業已服用藥物及遭膠布封住嘴巴、黏住手腳 惟尚未完全昏迷之許書禮登上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之後車廂並將 事先購買之強酸置入車內,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於關上後車廂後 坐上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辛○○則另駕駛斯時已入獄服刑之翡 翠雜誌社桃園分社不知情之副社長楊慶順所有借予辛○○使用之車號MU─三 六九二號綠色吉普車在前引路,二車一路沿小路往桃園縣龍潭鄉石門山區行去 ,並於同日晚間二十三時許,行至僻靜無人之桃園縣龍潭鄉石門山區內後停車 ,隨即打開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之後車廂而由辛○○、甲○○、 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連同棉被將許書禮拖下車並將其衣物褪去後使其正面 仰躺於地上,再由辛○○、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聯手以強酸朝許 書禮正面由前往後潑灑,癸○○則在旁把風接應,致許書禮頭、臉、頸、左肩 、右胸、上腹、右前臂、鼠蹊部、兩大腿、兩小腿等處大片變黑及脫皮,左上 臂、左後肩、右上臂、右手腕皮膚局部發紅,因而造成許書禮前半身約有百分



之三十五之強酸燒灼傷,合併肺水腫及支氣管肺炎,許書禮遭強酸灼傷並大聲 發出哀嚎。
(四)辛○○、癸○○、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為遂行其殺人之目的,俟 許書禮之哀嚎聲止歇僅發出微弱之呻吟聲即將死亡之際,隨即由甲○○、綽號 「阿順」之成年男子連同棉被包裹住許書禮抬上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 型車後車廂,再由辛○○駕駛車號MU─三六九二號綠色吉普車在前引導,癸 ○○駕駛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跟隨在後,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八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行經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三塊厝二之三號綠野香坡社 區後方人煙罕至第二十二號電桿旁之產業道路,先由辛○○指示癸○○停車, 旋由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將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後 車廂全身赤裸之許書禮丟棄至該處,辛○○、癸○○、甲○○、綽號「阿順」 之成年男子再駕車沿太武幼稚園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即北二高)聯絡道逃離, 適為居住於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三塊厝二之三號綠野香坡社區三樓之陳乾華目 擊,乃前往查看發現許書禮裸體仰臥在該處旋即報警,其後即為趕至現場之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消防分隊隊員陳盈元柯福益緊急送往桃園縣龍 潭鄉○○路一六八號國軍桃園總醫院(即龍潭陸軍八0四醫院)急救,惟許書 禮仍延至同日晚間二十時二十分許,因強酸灼傷致休克死亡。辛○○、癸○○ 、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等人於返回楊梅鐵皮屋後,甲○○、綽號 「阿順」之成年男子即攜帶包裹許書禮之棉被下車,癸○○則駕駛車號八N─
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擬返回住處惟於途中即由辛○○電召返回鐵皮屋,並由 辛○○交付癸○○一袋包括包裹許書禮棉被、強酸空瓶之垃圾令癸○○持往丟 棄,癸○○隨即將前開垃圾攜往桃園縣桃園市○○路東西向高速公路橋下並往 溪裏丟擲後,即駕車返回家中。其後警方就許書禮命案組成0六二八專案偵查 ,並調取許書禮失蹤當日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及溪尾街、臺北縣蘆洲市○○ 路等地與棄屍當地之桃園縣大溪鎮○○里○○○街等處之行動電話基地臺紀錄 進行通聯紀錄比對後發現登記於癸○○名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重覆出現,且經調取前揭地點之里辦公室及便利商店錄影帶後查覺登記於蔡 雅麗名下之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之蹤影而認癸○○可能涉案,乃 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對癸○○核發拘票 ,並經由拘提到案之癸○○供述再比對前揭行動電話紀錄而循線偵悉辛○○、 壬○○子○○、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等人前開犯行。二、案經被害人許書禮之妹丁○○、丙○○告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 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祇 須表示訴究之意思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項罪名或言明『告訴』為必 要,且依其所陳述之事實,客觀上已可認其有訴追之意思,仍屬合法之告訴。依 卷內資料,被害人劉○宏於警訊時,業已指稱:連續被徐○吉等人毒打等語,表



示『希望警方依法嚴辦』,並有驗傷診斷證明書附卷(見警卷第四頁背面至第六 頁、第三十七頁),其後復於第一審及原審一再表示追究之意思,則其於警訊時 所謂『希望警方依法嚴辦』,自係表示告訴之意,應認其已有合法告訴。原判決 於事實欄內記載關於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見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六行)等旨, 顯與卷證資料不相適合,自有可議。」,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七二0五號 判決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所謂「犯罪被害人,就財產法益言,並不限於所有權人,即占有人之占有被侵 害時,該占有人亦為犯罪之被害人。本件被告撕破之公文書二件為原告所保管, 則原告基於占有被侵害出而告訴,自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度臺 非字第一四號判例亦有明揭。經查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登記所 有權人雖係汪士傑,惟實際上係由被害人許書禮占有使用,揆諸前開說明,車號 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遭毀損時,占有使用人即被害人許書禮亦有告 訴權,因被害人許書禮業已死亡,而被害人許書禮之妹丁○○、丙○○與被害人 許書禮間係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人於被害人許書禮死亡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告訴權,從而丁○○、丙○○於被害人許書禮死亡後 經警通知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時,二人均當場表示被害人許書禮所駕之車號八N─
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下落不明,希望警方查明被害人許書禮死因並早日捉 到兇手等情(詳九十一年度相字第九八四號卷第四頁丁○○警訊稱:「我希望警 方快點捉到殺害我哥許書禮之兇手。」等語、同卷第八頁背面丙○○警訊稱:「 ...他駕駛乙部八N─三二二一自小客車,該車目前下落不明,...希望警 方查明其死因。」等語),其後復於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中一再表示追究被告 辛○○、癸○○子○○壬○○等人之意思,依前開說明,本件毀損車號八N ─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部分應認已經合法提出告訴,合先敘明。二、被告癸○○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就於事實欄一(一)、(二)、(三)、(四)所示之時間、 地點,分別與如事實欄一(一)、(二)、(三)、(四)所示之人前往強押 被害人許書禮、燒毀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及於辛○○、甲○ ○、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對被害人許書禮潑灑強酸時在場等節固不否認, 且坦承涉有共同毀棄他人之物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殺人之犯行 ,辯稱:於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事先並不知悉要去強押被害人 許書禮,當時是辛○○邀請一同去臺北喝酒,亦不知悉於事實欄一(三)所示 之時間、地點要對被害人許書禮潑灑強酸而無殺人之故意云云。(二)然查:
1、被告癸○○於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一路依辛○○之指示而尾隨 被害人許書禮所駕駛之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且於被告壬○ ○、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命令被害人許書禮下車後,見被害人許 書禮由被告壬○○、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共同以腳踹至車號八N ─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後座由被告壬○○開車之際,仍依辛○○之指示 ,由車號不詳之白色自用小客車在前,其則駕駛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 型車將車號八N─三二二一號紅色自用小客車夾於中間,復於抵達鐵皮屋時由



甲○○、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將被害人許書禮左右架住進入鐵皮屋時,與 被告壬○○在鐵皮屋外接應之事實,業據被告癸○○迭於警訊、偵查時及本院 調查、審理中(詳九十一年度相字第九八四號卷第一八三頁背面至第一八七頁 背面警訊稱:「(問:你是否知道警方為何拘提你?)警方拘提我時,我已知 道是關於在大溪地區有一男子遭潑硫酸致死的案子。(問:你是否有參與右述 『許書禮』命案?你是否認識死者『許書禮』?)有的,我有參與犯下『許書 禮』命案...,(問:請詳述右案之犯案過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 十一時許,一名綽號『水和』的男子(因修車認識的,但其真實姓名年籍我不 知道),以其行動電話打我的手機(0000000000),說有一部富豪 九四0的車子發不動,叫我到桃園市○○路桃欣醫院那棟大樓的地下室修車, 我到時水和就在那等我,但我修不好,水和即邀我到同棟大樓翡翠雜誌社的辦 公室聊天,當時辦公室內還有綽號『阿國』及一不知名之年青男子(是辛○○ 的小弟)在場,過了不久綽號『阿偉』的辛○○也到了,...,就由我開我 所有的八N─四○五七號中華三菱銀白色箱型車,載著『阿偉』、『水和』、 『阿國』及那名年青男子一同北上,當到三重交流道,『阿偉』指揮我下交流 道,並叫我找『集賢路』,我問了檳榔攤後才知道怎麼走,到了集賢路,『阿 偉』叫我在一間釣蝦場前停下(似乎名叫一加一釣蝦場)...『阿偉』叫我 開車在附近繞了一下,隨即又回到一加一釣蝦場前時,『阿偉』就指前方一部 紅色愛快一六四的轎車,叫我跟在其後面,該紅色車轉了幾個彎後停在一大樓 前,『阿偉』叫我繼續開不要停,我就超過那紅色車,隨即『阿偉』的手機響 ,『阿偉』在電話中叫對方『你就把他擋下來就好』,然後叫我車調頭,我調 頭後有一部白色的轎車開在我前面,我二車又經過該紅色愛快,但隨即我看到 該白色車調頭,『阿偉』也立即叫我調頭,我調好方向時就看到該白色車攔在 紅色車前,我車停在該紅色車約一00公尺處,該白色連上有一不知名男子下 來,『阿偉』也立即叫我車上的另三人(『水和』、『阿國』及該年青男子) 下去支援,然後有人敲該紅色車窗,紅色車駕駛座有一男子(即死者)下車, 但隨即遭他們四人以腳踹入該色車後座由『水和』駕死者的車,白色車在前, 我車殿後(將紅色車夾在中間),然後三部車就自三重交流道上高速公路,『 阿偉』叫我開至最前面,由其指揮帶路,但立即又自五股交流道下高速公路, 走黎明工專的山路,避過泰山收費站後,又自林口交流道上高速公路,然後在 楊梅交流道下,在『阿偉』指揮下走入很偏僻的鄉道,到達一不知地址的鐵皮 屋,『阿偉』下車並與『阿國』及該小弟將死者押入鐵皮屋中,我把車停好後 就下車與『水和』在鐵皮屋外聊天,當時還有看到二名不認識的男子,... 為帶頭犯下此案的『阿偉』,因他是我的鄰居兼兒時玩伴。」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五號卷第十七頁背面警訊稱:「(問:你又帶同警方至楊 梅何址的鐵皮屋?)緊接著我又帶同警方至桃園縣楊梅鎮東流里水流東三五之 四號的鐵皮屋,確定當天從台北縣押回許書禮時,就是辛○○等人將許書禮押 入該屋內無誤。」等語、同卷第一七四頁至第一七四頁背面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偵訊筆錄稱:「(問:從阿偉那出發的有幾部車幾個人?)一部廂型車,五個 人,我後來酒沒喝成,阿偉就叫我跟一輛紅色之車,我以為是阿偉要跟他討債



,因阿偉開財務公司,後又來了一部白色的車,我也搞不清楚狀況,後來白色 車擋住紅色車,阿偉就叫阿國、阿順、水和下車押人,白色車子一人打敲紅色 車玻璃,把開車之人拖出來,然後水和、阿順、阿國把人推到後座,然後阿偉 就叫我調頭,然後阿偉帶路三部車就到鐵皮屋。(問:白色車上之人?)因是 晚上,所以我也不知下車之人有無回到車上。(問:到鐵皮屋時全進屋?)沒 有,我、水和、白色車上二個人都沒進去,此時我方知白色車上有二人,我問 水和,為何押人,他說他也不知。」等語、同卷第二三一頁背面至第二三二頁 背面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偵訊筆錄稱:「(問:自何處出發至三重犯地(一)提 示犯罪時地一覽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晚上九點多在辛○○開的桃園市 ○○路某大樓地下室冠偉財務公司(在翡翠雜誌旁)會合後出發,我開我妻登 記之八N─四○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右前座載辛○○,後中排坐甲○○、壬○○ ,最後座坐阿順(非子○○)到三重集賢路才發現一台白色自小客,車號不詳 ,廠牌不知,開我前面,有停一下子,我看司機旁前座有一人,後座似無人, 停車旁有一餐廳,一男出來與辛○○講話不知說什麼,說完該男就走,辛○○ 叫『阿國』坐白色車,沒注意他坐那個位子,白色車二人沒下車,辛○○叫我 跟著停在附近的紅色車(即許書禮車),白色的在我前面跟著紅色車,在附近 繞數分鐘,看紅色車停車出來二女走向大樓,我在紅色車後一二百公尺,停著 ,當時未注意白色車在何處,接著辛○○叫我超過紅色車再調頭回來,接著辛 ○○又叫我重複一次停在紅色車後方約一百公尺處,接著辛○○電話打來打去 ,不知與誰連絡,接著附近的白色車就攔在紅色車前,辛○○叫壬○○、『阿 順』下車,白色車右前座該人或後座之『阿國』一人下車或二人都下車,辛○ ○在我車上共三或四人(即壬○○、『阿順』、『阿國』或該男或『阿國』與 該男),不知何人敲車門,許書禮就下車,接著三、四人拉許書禮許書禮車 後座由壬○○許書禮車,到鐵皮屋才知『阿順』、『阿國』也坐許書禮車, 原坐白色車該男回原車,到鐵皮屋時發現一高一矮從白色車出來,依我看白色 車右前座該男應是矮的,到犯地二鐵皮屋時,沿路我開最前面依序紅、白車, 不知該鐵皮屋是誰的地方,是依辛○○指示到該處,另白色車二男我不認識, 我下車問壬○○不是叫我修車嗎,怎麼變成押人,壬○○說他不知道,紅色車 內已無人,許書禮被押進鐵皮屋,不知如何押入。」等語、詳本院九十二年六 月九日訊問筆錄第六頁至第七頁稱:「(問:當天為何會用你的廂型車?)壬 ○○打電話叫我去看富豪九四○的車子,後來我就去...辛○○回來的時候 問我車的情形如何?我就跟他說現在沒有辦法修,要明天才可以修,他叫我在 辦公室裡面聊天...他就打電話聯絡之後叫我去載他們四人過去,有辛○○ 、甲○○、壬○○、阿順,剛才警察有拿庚○○的照片給我指認,就是他無誤 。他們到三重去,辛○○叫我停在路邊問路,他問集賢路在哪裡,我們就一直 走,到了集賢路,他說要找一家釣蝦場,去到那裡,他叫我在前面五十公尺處 停下來,他電話聯絡後,叫我再繼續開車,經過釣蝦場,就停下來,就有壹個 人我不認識的人,出來跟他講話,我沒有聽到他們說些什麼,他叫我在前面掉 頭再繞一圈。回來時,看到一部紅色的愛快羅密歐的車子,他叫我跟著該車, 又看到一部白色類似馬自達的車子,確實的車型忘記了,結果白色車在我前面



,我就跟著白色車,沒有跟紅色車,從集賢路的巷子轉了三、四個彎,白色車 就不見了,再找一下看到紅色的車,辛○○叫我經過紅色的車,該車已經停下 來了,辛○○打電話聯絡,他叫我去前面掉頭,我就掉頭回來,看到那部紅色 的車,我超過紅色車約一百公尺處,又看到白色車子,白色車停在紅色車的旁 邊,辛○○叫他們三人下車,我車上只有我跟辛○○二人,他們三人走過去, 我就看到白色車下來壹個人敲紅色車的門,紅色車的人出來後,被拉上紅色車 的後座去,換成別人開紅色車,辛○○叫我跟著紅色車走,我們一路回來,辛 ○○用我的電話打給甲○○,叫他車子停下來,換我走前面,辛○○帶路,上 了高速公路,我後面是紅色車、白色車,從五股交流道下來,改走黎明工專的 山路,走到林口又上高速公路,走到楊梅交流道下去,從楊梅分局的路進去, 快到高速公路橋下,就到鐵皮屋,他叫我停車,辛○○就下車將欄杆打開,叫 我開車進去,後來二部車也跟進來,辛○○指揮紅色那部車進去鐵皮屋的門口 ,那時我在車上準備要下來,看到二、三個人將那個人押入屋內,好像他的手 被反拷綁住,我就下車跟壬○○聊天,我們二人及白色車子都沒有進去,白色 車上有何人我不知道,我問壬○○那二個人是誰,他說他不認識,我問怎麼會 變成這個情形?壬○○說他也不知道。」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準備程 序筆錄第六頁至第七頁稱:「(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一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晚上為何會在桃園復興路桃欣大樓修車,再於九十二 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前往台北縣三重市○○路釣蝦場附近?)因為壬○○打電 話給我叫我去修一台富豪九四○的車子,因為沒有材料,所以我就和壬○○就 去辛○○的辦公室,後來辛○○就來了,還有甲○○、阿順(即後來指認的庚 ○○)也來了,後來辛○○叫我們座一下,要帶我們去台北喝酒,要我開我的 車,因為當天只有我有開車來,就由我載水和、阿偉、阿順、阿國,阿偉後來 問路的結果,帶我們去三重集賢路的一加一釣蝦場前,阿偉有跟人通電話,講 完後,就叫我跟壹一部紅色的愛快羅密歐車走,後來我脫離,後來阿偉叫阿國 下車,阿國後來下車改座白色的車子,白車我不知是何人開的。我先脫離之後 ,後來又看到紅色車,我先超過紅色,阿偉叫我掉頭,回頭時阿偉叫水和、阿 順下車,水和後來開紅色的車,我當時確實有跟警察說有把駕駛拉到後座,應 該是我跟警察說看不太清楚,有二、三個人把他拉到後面去。(問:二、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為何到楊梅的鐵皮屋去?)共有三部車要楊梅鐵皮車, 是我開第一台,就是阿偉做的這台,由他帶路,原本是由白色車帶路,後來是 我開第一台,沿路都是阿偉告訴我如何開的。到了鐵皮屋之後,我跟壬○○均 沒有進去,其他人我不知道是否有進去,將被害人押入鐵皮屋內的是有二個人 ,但我不知道是誰,阿偉有進入鐵皮屋內。我跟壬○○在外面聊天,我們二人 互相問怎麼會有這樣的事情。」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九 頁至第二六頁稱:「(問:你跟辛○○是何關係?)是二十幾年的鄰居。.. .(問:你們去三重的目的是什麼?)當時辛○○原本說是要去喝酒,我載辛 ○○、甲○○、壬○○、庚○○去三重喝酒,但到現場沒有喝酒,辛○○跟人 講電話後,叫我跟一部紅色的車,我在巷子裡面繞了二圈,辛○○叫我停在紅 色車前面一百公尺處,我有看到另一部白色的車,該車停下來後,有一人下車



,那人是否就是許書禮我並不知道,辛○○叫阿順、甲○○、壬○○下車,我 就看到他們三人及白色車上的另一人,將車主拉到紅色車的後座去,後來到鐵 皮屋時我才知道是壬○○開紅色車。...(問:是否插著他的人進鐵皮屋? )是的,一人一邊。(問:是那二人插著他?)我不知道是那二個人,改稱: 壹個好像是阿順,壹個我不認識。...(問:你們在三重攔車時,就是照著 辛○○的指示在附近繞來繞去?)是的。(問:就當時你是知道要攔車的?) 他叫我跟蹤紅色車,我看到白色車時他們把他押到紅色車的後座時,我才知道 是要押人,但先前不知道是要攔車。...(問:結束修車時,辛○○是否有 到現場?)我花了一、二十分鐘修車,修完車後,跟壬○○進到雜誌社泡茶, 約過五至十分鐘後,辛○○才進來。...(問:在車上時,請描述座車的位 置?)我開車,我旁邊是辛○○,後座是甲○○、壬○○、阿順,他們的位置 如何坐我不清楚,只記得甲○○坐中間。(問:從翡翠雜誌社到釣蝦場期間, 在車上有談些什麼?)沒什麼聊,因為我有放片子給他們看,所以從頭至尾沒 聊什麼,只有下交流道時,辛○○交代我找檳榔攤問集賢路在那裡。(問:當 辛○○叫你下交流道找集賢路時,後座的人是否可以聽的到?)當時他們是否 有聽到我不知道,但是從三重下來時,我已經將VCD關掉,所以已經沒有影 片的聲音。...(問:辛○○是如何叫後座三人下車的?)因為其中甲○○ 曾經下車過一次,是辛○○叫他下車的,當時白色車出現,甲○○就先坐到白 色車上去,我的車後只剩下壬○○及阿順二人,辛○○叫我把車停在紅色車前 一百公尺處後,他就叫壬○○、阿順二人下車,別的沒有講,他們二人聽了就 直接下車,也沒說什麼。(問:你看到他們拉他上車之前,是否有聽到辛○○ 說什麼話?)沒有。...(問:你方稱甲○○已先下車坐在白車上,則實際 只有二個人下車?)是的。..(問:動手押人的是何人?)是三、四個人有 動手,因為我距離很遠,看不清是那些人。(問:甲○○到底有沒有從白車上 下來,去動手抓人?)我不清楚,但到了鐵皮屋時我有看到他。(問:自到達 鐵皮屋起至離開去燒車,究竟有幾人在鐵皮屋外或進出鐵皮屋?)我開車載辛 ○○先到,紅色車跟在我後面,最後是白車,把被害人扶入鐵皮屋的是二人, 一個是甲○○,另一個我不知道。因為我是第一部車,所以我停在比較裡面的 停車場,等我走出來時,看到甲○○跟另一個把被害人扶進鐵皮屋裡了。我在 水溝處與壬○○在鐵皮屋外,另二個從白色車上下來,我並不認識該二人,至 於辛○○是已經進入鐵皮屋,阿順我沒有看到人,我認為他已經進入鐵皮屋內 了。(問:白色車上,究竟有幾人?)應該是二人。(問:如你所言,則與甲 ○○扶被害人進入鐵皮屋內應是阿順?)是是這樣的,我們甫到達鐵皮屋現場 時,裡面應該沒有人,是辛○○拿鑰匙打開門的。」等語)皆供明在卷,核與 被告壬○○之供述(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五號卷第二八頁背面至第二 九頁背面警訊稱:「(問:請詳述案發過程?)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傍晚 十五時從平鎮市○○路四三0巷五六號五樓住處去復興路桃新醫院地下一樓翡 翠雜誌社辦公室找辛○○聊天,但辛○○不在,現場只有另一男一女在,直到 晚上二十時左右辛○○回來,要我打電話給綽號『豆奶』癸○○,請他來修理 車子,後來癸○○約過一個小時左右來到,癸○○檢查該車說沒有材料沒辦法



修理,後來辛○○就出去,約過一個小時左右,辛○○又回來,講我們一起到 台北喝酒,並要癸○○駕駛廂型車(銀色),而由阿偉(辛○○)、癸○○、 甲○○、我另一不詳姓名男子共五人,共乘坐該廂型車到台北,在中山高速公 路北上到三重交流道下,再往蘆洲方向行駛,一直到蘆洲集賢路一加一釣蝦場 將車停下,看見辛○○好像在等人,後來有聽到說要等綽號『小小』汪士傑, 後來看見死者(許書禮)所駕駛之紅色愛快羅密毆經過,我們五人就共乘該廂 型車跟隨後面,到案發地點(不知該路名稱),由甲○○、另一不詳姓名男子 及另一部轎車下來一名年青男子,共三人將死者(許書禮)強押上廂型車,然 後由我駕駛死者之紅色愛快羅密毆轎車,共三部車,第一部係由辛○○所乘坐 之廂型車,第二部由我駕駛死者轎車,第三部為該部二名不詳姓名男子駕駛之 轎車,並三重交流道上中山 高速公路,由五股交流道下走黎明工專,然後再 由林口交流道上中山高速公路,中間避過泰山收費站,再直走中山高速公路南 下到楊梅交流道下到秀才路之一處鐵皮屋,三部車均有到現場,然後我與癸○ ○在外面,而辛○○、甲○○還三名不詳姓名男子共五人強押死者進入鐵皮屋 內。」等語、同卷第一七二頁背面至第一七三頁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偵訊筆錄稱 :「(問:整件事情之經過你知不知被押者是誰?)不知。(問:事發當天是 你打電話給癸○○?)是,辛○○叫我叫癸○○去修車,但癸○○沒帶工具與 材料,故沒辦法修,辛○○就臨時提議說去喝酒。(問:當日是誰將許書禮押 到廂型車內?)我沒有,癸○○也沒有。(問:廂型車及癸○○之車裡共有幾 人?)我記得約莫六、七人,我跟辛○○同車,我聽到辛○○叫車上之人下去 押人,他們車子之前,已有人在路上堵那輛紅色之車,但我不知他們從何處來 。(問:把人押上車後,去那裏是誰說的?)辛○○說要去鐵皮屋,到該處, 辛○○跟其他人將人押下去,我和癸○○就站在外面。」等語、同卷第二三六 頁至第二三七頁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偵訊筆錄稱:「(問:警訊提提示筆錄?) 實在與口述相符看過才簽名。(問:提示犯罪時地一覽表在場?)當時我坐癸 ○○車廂型車,銀色九人座,有掛牌忘了車號,在三重交流道下,不知去三重 何處,車上辛○○坐右前座,我坐中座,另位『阿順』不知幾歲,約二十多歲 ,他坐後座,沒別車跟著我們車,我是吃吃飯,後來沒去,在某處停車,辛○ ○叫我開一台愛快羅密歐車,不知何色我去開時原駕駛靜靜坐在後面,甲○○ 、『阿順』坐他二旁不知誰左誰右,右座沒坐人我沒有看到該駕駛為何坐到後 座,現場只有該車及癸○○車,癸○○只剩癸○○及辛○○,我跟癸○○車( 綽號『豆奶』),是辛○○指示的,後來到楊梅鐵皮屋,不知該處是誰的地方 ,不知去那裏是誰的意思,一到時連原駕駛都自然的下車,進去鐵皮屋,我沒 進去,去時只有該車與癸○○車無別車。」等語、詳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訊 問筆錄第十一頁至第十二頁稱:「(問:當天為何會到三重去?)他們要去吃 東西我就跟著去。(問:當天你不是有下車一起去押死者?)甲○○跟阿順先 下車,我才下車的。...(問:後來你坐何人的車子?)我是開愛快羅密歐 的車,跟著癸○○的廂型車走。(問:你跟辛○○是何關係?)我因妹妹的官 司,在法院遇到的,之前我們當兵就認識了。後來我知道他在開債務公司,我 叔叔的債務也請他處理過。...是辛○○叫我打電話給癸○○過來修車,我



的車也是給癸○○修的。(問:後來你開該車,死者坐在後面,是否有被綁住 ?)沒有,也沒有反抗,我開車,他們坐在後面,既沒有說話也沒有爭吵。」 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九頁稱:「(問:一、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六日晚間是否有叫癸○○到桃園市○○路桃欣大樓地下室後來在到阿 偉的辦公室去,再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凌晨到三重市○○路一加一釣蝦場 去?)當天晚上他們叫我打電話給癸○○,叫他來修車,修一台富豪的車,因 為癸○○說沒有材料,我們二人就在那裡聊天,後來阿偉說要吃飯,叫癸○○ 開車,一同前往的有阿國、阿順、阿偉、我及癸○○。我是坐在中間,當時阿 偉坐在駕駛座的隔壁,車子有開到集賢路。後來有出現一部紅色的車,是否有 一台白色的車我沒有注意看。後來是我下車開死者紅色的車回楊梅鐵皮屋,當 時我去開車時,阿國、阿順也有下車,我不知道為何死者會讓我開他的車,因 為當時阿偉指示我去開死者的車,我跟在癸○○的車後面,到了鐵皮屋之後我 沒有進去,我跟癸○○在外面聊天。後來我跟阿偉座同一台車離開,那時是因 為癸○○開愛快羅密歐走後,我一人在外面無聊,我就跟阿偉說我要離開,隔 了二十分左右,阿偉叫不知名的人開車來,我就跟阿偉坐那個人的車走了。」 等語、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十三頁至第十四頁稱:「(問:至 三重找許書禮時,是否尚有一輛白車上坐二人在場?該車上的二人是否一人即 為阿路?)我開紅色的車,被害人坐在後面中間,一邊坐阿順,一邊坐阿國, 將被害人夾在中間,我們當時是坐癸○○開的車子,我和阿順還沒下車之前, 阿國就已經先下了,他去了哪裡做什麼我不知道。後來辛○○叫我跟阿順一起 下車,辛○○叫我去開紅色的車子,我到達的時候,阿順、許書禮、阿國就已 經在後面坐好了,我並沒有看到有一輛白車及車上的人。當天現場並沒有看到 一名叫阿路的人,我也不認識該人。」等語)、證人即承辦警員乙○○之證述 (詳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訊問筆錄第十五頁稱:「(問:本件後來如何查出 廂型車是被告癸○○所有?)據秘密證人講說癸○○、甲○○說過,警察曾去 查他的車,他會怕,可能跟本案有關,我們去查證,還作電話通聯紀錄比對, 配合之前的時間、路線、地點與本案吻合,後來拘提癸○○到案他承認涉案。 」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十頁至第四一頁稱:「(問: 承辦經過?)九十一年六月份時,民眾報案發現有一台車子把壹個沒有穿衣服 的人丟在產業道路上,派出所員警到現場後通知消防隊救護,消防隊後有對被 害人做初步處理,被告查獲情形,我們起初沒有進展,後來有秘密證人王給臣 聽到甲○○、癸○○有提到他的車有警察去查癸○○的車,他說是不是警察知 道了,他就把這消息告訴我們,我們就根據甲○○等人的通話紀錄做蜂巢比對 ,跟他們的發話地點、時間符合,就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將癸○○拘提,由 他供述整個案情,再找到壬○○子○○,當時甲○○是另案在押中,當時並 沒有查緝到庚○○,只知道是綽號叫阿順的人,辛○○部分是當初刑警隊拘提 時沒有拘獲。癸○○壬○○都有去警局,我帶他們二人做指證筆錄,他們二 人都有指認庚○○,後來再第二次去警局時,檢察官已經起訴了,所以沒有再 送給檢察官,方才可能是因為庚○○人在庭上,所以他們不敢指認他。」等語 )、證人庚○○之證述(詳本院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二八頁至第三



七頁稱:「(問:綽號?)阿順。...(問:用什麼方法押人?)就直接押 走,許書禮人在路邊,我們共有我、癸○○壬○○子○○我不清楚。我們 二人就直接將許書禮拉上車子的後座,車子是何人開的我不知道,我也有坐在 該車內,開車的人的臉我沒看到,因為我坐在後座,不知道是否在庭上的三位 被告。(問:到了三重是坐何人的車?)我不知道是誰的車,只知道是廂型車 ,我坐在後座,也看不到駕駛的臉,不知道是否是在庭的三被告之一。(問: 你從桃園到三重所坐的廂型車內還有何人?)除我之外,還有駕駛、甲○○, 還有其他人,總共幾個,我沒印象,我也不認識辛○○,不知道當天他是否有 去。(問:你們把人押到何處?)我不知道哪裡的鐵皮屋,在桃園縣,不知道 是否就是楊梅。(問:共有幾部車到鐵皮屋?下車有幾人?)二部,一部廂型 車,一部我坐的那台。下車共有幾人我沒有印象,我那部車有我、駕駛、甲○ ○。廂型車下車的有幾人我沒有看清楚。(問:許書禮坐在你坐的那部車?) 是的,所以我這台車上有四個人。(問:如何進入鐵皮屋內?)就直接走進去 ,許書禮走前面,我們走後面,進鐵皮屋的就是我們車上的四人,廂型車上的 人我沒有看到是否有進去,因為我進去直接進入房間。...(問:你們去三 重押人是何人的意見?)我不清楚,只是知道要去押人。(問:集合地點?) 我只知道是在桃園市區附近的地下停車場集合(問:集合幾人?)我去就直接 上箱型車了,裡面只認識甲○○,除了駕駛外不知道還有幾人。(問:是否有 帶工具?)沒有,我們只是準備用人押人,沒有要用刀槍的意思,因為我們人 夠多。...(問:方稱你是去桃園市區地下停車場集合,是何人通知?)是 甲○○。(問:你去時,甲○○是否有告訴你要去做何事?)他說要去押壹個 人,他只這樣跟我說,並沒有說為什麼。...(問:甲○○何時通知你?) 忘記了,時間久了。(問:上車之前就知道要去押人?)是的。(問:只有甲 ○○告訴你要去押人?)是的。...(問:你可已確定你是跟被害人坐同一 部車回鐵皮屋?)是的。(問:方稱車上有四人,可以確定嗎?)是,我確定 。」等語)情節均相符,並有死者許書禮被押限制行動自由地點現場照片(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五號卷第一五五頁至第一五八頁,即桃園縣楊梅鎮 東流里水流東三十五之四號鐵皮屋)、手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案發路線行 程圖(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五號卷第二五六頁)、手繪案發行走路線 圖(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五號卷第二五七頁至第二六0頁)等附卷可 稽,足徵被告癸○○事先知悉要前往事實欄一(一)所示之地點強押被害人許 書禮並參與妨害被害人許書禮行動自由之行為,所辯事先並不知悉要去強押被 害人許書禮而係以為要去臺北喝酒云云,核係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所 犯共同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2、被告癸○○於事實欄一(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駕駛車號八N─四 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將被害人許書禮運往龍潭石門山區,並於辛○○、甲○○ 、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對被害人許書禮潑灑強酸時在場,復依辛○○之指 示駕駛車號八N─四0五七號銀色廂型車將被害人許書禮丟棄於事實欄一(四 )所示之地點等事實,業據被告癸○○供承在卷(詳九十一年度相字第九八四 號卷第一八五頁背面至第一八六頁警訊稱:「...二十七日下午阿偉有打電



話到我家裡,因我還在睡,他沒說什麼就掛電話了,到了晚上約二十二時許, 阿偉打我手機說『事情不來辦一辦』我問他何事,他說『昨天的事,來楊梅一 趟』,我才又開車到楊梅該鐵皮屋處,我到鐵皮屋前,阿偉就叫我車至鐵皮屋 門口,然後叫我把後車廂蓋打開,並要我把後座清理一下,我就依他指示辦理 好後就上車等待,隨即自車上照後鏡上看到阿偉等人拿了一床棉被舖在我車後 座,阿國及該小弟把死者抬出來放入該我車上(現在時間八日十四時整),被 訊問人癸○○的太太蔡雅麗所委任的律師紀亙彥律師到場),其二人也上我車 ,然後阿偉親自駕著一部深綠色的古普車,要我跟在他後面,我不敢過去就調 頭,阿偉就再調頭領我走小路往石門山方向,進入一非常偏僻山路後停下,隨 即阿偉等三人就將死者抬下車,將其身物褪下後,自車內拿了一瓶液體的東西 ,三人就聯手向死者潑灑,當時我有聽到死者淒慘的哀嚎聲,過了不久,阿偉 等人又將死者抬上我車,一樣由阿偉帶下山,右行進間我尚有聽到死者的呻吟 聲,我還在慶幸該人沒死,但繞了一陣子,阿偉突停下並以手勢比往下,隨即 阿國與該小弟就將死者抬下車丟在路旁(就是死者被發現的地點,在大溪交流 道旁),然後我們就上高速公路再回到楊梅鐵皮屋處,阿國與該小弟將那床棉 被拿下車後我就先獨自回桃園,但不久阿偉又打電話叫我回楊梅,說有一包垃 圾要叫我載走,我回到楊梅鐵皮屋,阿偉就拿了一大包垃圾袋裝物給我,叫我 拿去丟掉,丟遠一點,我一看原來裡面有剛剛包死者的棉被,我就將該包垃圾 拿到桃園市○○路東西向高速公路橋下,往溪裏丟,然後我就回家了。」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五號卷第十七頁背面至第十八頁背面警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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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