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游淑珍
游國彥
游竣傑
游佳誠
游欣燕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品鈞律師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得銓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玖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