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64號
SLDV,106,補,664,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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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游淑珍 
      游國彥 
      游竣傑 
      游佳誠 
      游欣燕 
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品鈞律師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得銓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玖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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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