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О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廿三 日 法 官 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廿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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