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2年度,403號
TYDM,92,簡上,403,200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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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О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廿三  日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廿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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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