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李盛賢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范振星律師
林大華律師
邱國旺律師
被 告 黃○○
(原名鄧仁光)
選任辯護人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律師
許淑惠律師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律師
許淑惠律師
被 告 酉○○
(原名程任斌)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
被 告 A○○
(原名賴興榮)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吳騏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李盛賢律師
郭啟榮律師
被 告 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未○○
被 告 戌 ○
選任辯護人 吳東霖律師
被 告 寅○○
被 告 宇○○
被 告 壬○○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姿瑛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C○○
被 告 天○○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潘麗茹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李盛賢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
七號、一二四二六號、一二四四五號、一三○六九號、一三○七○號、一三○七一號
、一三○七二號、八十八度偵字第三六七九號、三七六六號、三九九二號、四七二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B○○、丑○○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均褫奪公權肆年。B○○、丑○○被訴共同遺棄屍體部分均無罪。
癸○○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參年。其餘被訴共同遺棄屍體部分無罪。
黃○○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
甲○○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又共同遺棄屍體,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子○○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又共同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午○○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共同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酉○○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因而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共同遺棄屍體,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A○○共同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柒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宙○○、戌○、寅○○、宇○○、壬○○、丙○○、C○○、天○○、地○○均無罪。
辛○○、乙○○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酉○○(原名程任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因傷害案件經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執行完畢;甲○○於八十六 年十月七日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 定,八十七年三月三日執行完畢;子○○於七十八年八月三日因違反懲治盜匪條 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七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確定,七十 九年三月十六日送監執行,八十四年七月四日假釋出監,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日期 為八十八年一月二日;午○○於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 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於七十九年七月二日確定,七十九年七月九 日送監執行,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期為八十八年 八月十七日;A○○(原名賴興榮)於八十二年一月八日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 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四年 ,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確定,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 期為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
二、B○○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桃園縣復興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當選復 興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因第一次當選為復興鄉民代表,地方關係並不紮實,於 前述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後數日之主席競選期間,B○○與當選復興鄉第十六屆 鄉民代表李森富、戌○、寅○○、宇○○、壬○○、林中基等人在桃園市區內某 餐廳餐聚時,共推戌○、寅○○競選鄉民代表會正、副主席,共同允諾支持二人 ,嗣於八十七年七月初,B○○之友人,以經營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開發業務之台 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譽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三七七號 八樓之三、四號)總經理亥○○(又名黃聖宏,俟通緝到案後審結)、經理黃○ ○(原名鄧仁光)獲悉B○○當選復興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為期能在復興鄉取 得可期待之土地開發利益及承攬工程之便,亥○○出面遊說B○○競選復興鄉第 十六屆鄉民代表會主席,並邀B○○至台譽公司辦公室談競選事宜,約由B○○ 與B○○邀約隨同前去之丑○○(B○○之連襟)二人出資,由台譽公司出人方 式,配合以金錢、暴力介入協助B○○競選復興鄉民代表會主席,因復興鄉民代 表共十一席,雙方因此評估選情,當時表態競選主席者,有戌○及丙○○二組人 ,如能獲得曾任復興鄉民代表會主席之李森富(曾任三屆復興鄉民代表,並為第 十三屆鄉民代表會主席)之支持,可因此連帶獲得與李森富交情甚稔之該屆鄉民 代表宇○○、壬○○、林中基等人之選票,再佐以拉攏原與戌○搭檔競選該屆鄉 民代表會副主席寅○○,並使戌○放棄競選,改為支持B○○,則可順利當選, B○○、丑○○、亥○○、黃○○乃與原住民籍之癸○○(即林翠)、台譽公司 專員玄○○(綽號老鼠,俟通緝到案後審結)、甲○○(綽號土豆)、子○○、 台譽公司成立之崇義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乙○○(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 )、子○○之友人午○○(綽號阿裕)、酉○○(綽號阿斌)等人,基於共同之 犯意聯絡,且基於概括之犯意,由癸○○負責聯絡安排當選之鄉民代表與其等面 談,其他人則在旁助勢脅迫。而於:
(一)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一時許由亥○○先打電話向位於桃園縣龍潭鄉○○村 ○○路○段五○六號水龍吟賓館訂一○二號房間,午○○、酉○○二人則經子
○○電話通知於當日下午二、三時左右前往水龍吟賓館一○二號房間與黃○○ 碰面,聽從黃○○、亥○○指示分派工作,當晚先由癸○○委請不知情之辛○ ○(癸○○之弟弟,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開車載其,帶領另開二部車之 亥○○、黃○○、甲○○、玄○○等人,於晚間十時許抵復興鄉三民村十一鄰 水流東三十二號國仁藥房即戌○住處,亥○○等人因與戌○並不相識,乃由癸 ○○自行下車走進屋內與戌○溝通,要求戌○不再競選鄉民代表會主席,轉而 支持B○○,惟雙方溝通一個多小時仍無交集,並因戌○住處門前有鄰居李和 恭、黃崇進、廖鎰滄在屋外飲酒聊天,亥○○乃以行動電話通知癸○○離開, 癸○○步出戌○住處後,即乘坐辛○○駕駛之車往B○○住處方向駛去,亥○ ○一行人則轉往復興鄉○○村○○路一三號之二李森富住處,由黃○○、亥○ ○進屋找李森富,並以飲酒為由誘騙李森富外出,李森富不疑有他,即上車而 被載往龍潭鄉之水龍吟賓館,甫一進入一○二號房間二樓,亥○○、黃○○即 開口要李森富支持B○○競選主席,李森富未答應,二人即囑意甲○○及已在 該房間內,由子○○指使前來聽從亥○○及黃○○命令行事之午○○、酉○○ 等人動手毆打李森富,致其頭部前額及眼部受有傷害,並流血不止,李森富因 此在浴室內止血,亥○○等人並命甲○○等人褪去李森富外衣、褲,僅著內褲 ,便於拘束其行動自由,並由午○○與酉○○為一組、甲○○與玄○○為另一 組,輪流看守李森富,以上開方式將李森富私行拘禁於房間內,企圖改變李森 富投票意願,妨害李森富自由行使復興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會主席選舉之投票 權。
(二)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許,癸○○連絡原本與平地籍鄉民代表戌○搭 檔競選代表會副主席之原住民籍鄉民代表寅○○,前往桃園縣大溪鎮○○路一 ○九巷一三號由不知情之台譽公司執行長申○○所開設之四季茶藝館地下室談 判,同日上午十點多寅○○一到達走下地下室後,發現已有B○○、亥○○、 乙○○、子○○及二、三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等多人在場,亥○○開口要寅○ ○支持B○○競選主席,並稱會拿出較戌○所出五十萬元為多之錢,席間丑○ ○出現並拿出以報紙包裹之現金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交予亥○○,亥○○ 當場將錢遞給寅○○,要寅○○收下,並支持B○○競選主席,轉與B○○搭 擋正、副主席,而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復興鄉民代表會主席選舉投票日主席一 票投給B○○,對於有投票權之寅○○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支持B○○當選復 興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會主席,同時表示該七十萬元僅為支持B○○競選鄉民 代表會主席之前金,若B○○當選復興鄉民代表會主席則有後謝,B○○亦開 口請寅○○支持,收下該筆錢,癸○○、乙○○、子○○等人則在一旁搭腔, 要寅○○將錢收下,支持B○○,因寅○○已答應與戌○共同搭檔競選正、副 主席,不願改變意願,拒絕收下,起身要離開,惟亥○○講話音量變大,隨即 有二、三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自一樓店面走下地下室出入口堵住,致寅○○心 裡受到脅迫,不敢離開,B○○與丑○○、亥○○、乙○○、子○○、癸○○ 等在場之人,乃挾其人多之勢,剝奪寅○○之行動自由,並企圖藉此以改變寅 ○○之投票意願,僵持至當日下午二時許,寅○○迫於無奈收下該賄款,旋即 以原住民母語與癸○○溝通,將錢轉交給癸○○,請其暫代保管該筆款項後,
迅即藉詞另有要事而離去,B○○與丑○○、亥○○、乙○○、子○○、癸○ ○等人,以上開非法方法,妨害寅○○自由行使復興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會主 席選舉之投票權。
(三)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許,亥○○、丑○○、乙○○等人由癸○○帶領 ,分乘三輛自用小客車,繼續前往復興鄉霞雲村志繼二號宇○○住處,適戌○ 亦在該處,亥○○、丑○○、癸○○等人乃趨前,由亥○○開口要戌○退選, 丑○○、癸○○則在旁幫腔要戌○退選,並轉而支持B○○競選主席,亥○○ 並向戌○詢問其他支持之代表姓名,戌○未答應,僅表示再找支持代表們商議 後再決定,亥○○見狀,則語帶威脅對戌○稱:識實務者為俊傑::你的副座 (指寅○○)已經同意支持B○○,且當B○○的副座等,要戌○退選,表示 其他代表其會出面整合,一、二小時過後,亥○○則邀戌○吃晚餐,戌○因稍 早前去拜訪李森富時,經李森富之妻庚○○○告知李森富前日晚間與人外出即 未回家,而寅○○一離開四季茶藝館亦立即打電話與其聯絡告知在四季茶藝館 發生的事情,亥○○、丑○○、乙○○、癸○○及隨同前去二、三名不詳姓名 之男子又圍在身旁,戌○心裡受到脅迫,不敢拒絕逕自駕車離開,只好答應亥 ○○之邀約,並趁亥○○等人不注意之際,走近宇○○身旁,輕聲要宇○○前 去其住處,轉告其妻,其被B○○的人帶走,要其妻放心等語後,即依亥○○ 吩咐坐進車內,亥○○坐右前座,乙○○則坐進後座,由戌○開車下山,而丑 ○○駕駛原先上山的三部車輛中其中一輛白色賓士車載癸○○開在戌○車輛前 方,宙○○、辛○○等其他人則分乘另二輛車跟隨在戌○車後方,車行至大溪 鎮市區,亥○○吩咐戌○繼續往前開,戌○因心裡受到脅迫,遂依亥○○之指 示往前開,一直開到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下稱北二高)關西休息站,亥○○等 人挾其人多之勢,以此非法方法,剝奪戌○之行動自由,而將戌○強行帶至關 西休息站,到達關西休息站已是晚間九時許,戌○、亥○○、丑○○、癸○○ 、乙○○等人均下車,亥○○繼續開口要戌○退選,轉而支持B○○,對戌○ 說:留的青山在,不怕沒柴燒::識實務者為俊傑等語,丑○○、癸○○、乙 ○○亦在旁勸戌○退選,並投票支持B○○,亥○○繼而又表示:李森富代表 那裏,他們已經處理好,並且拿了七十萬元給李森富,只要退選,並投票支持 B○○,也會給他應有的代價等語,對有投票權之戌○,行求賄賂,約其投票 支持B○○當選復興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會主席,至晚間十一時許,戌○因單 獨一人身處偏遠昏暗之處,心生畏懼,遂答應退出選舉,亥○○乃讓戌○駕車 離開,至此戌○始得脫困返家,亥○○等一行人再度以同一方式,妨害戌○自 由行使第十六屆復興鄉民代表會主席之法定政治上選舉。(四)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午黃○○又買酒菜前往水龍吟賓館一○二號房看被拘 禁之李森富,並與李森富飲酒、聊天,席間黃○○拿出由丑○○交給亥○○, 亥○○再交予其之三十萬元,交給李森富,要李森富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復興 鄉民代表會主席選舉投票日投票給B○○,對有投票權之第十六屆復興鄉民代 表李森富交付賄賂,由於李森富已遭拘禁二日,迫於無法自由決定意思而佯裝 接受,收下該三十萬元,至下午二、三時黃○○即離去,而李森富仍由午○○ 、酉○○二人看守,斯時已有醉意之李森富因欲返家,與午○○、酉○○二人
發生爭執,午○○、酉○○基於原剝奪李森富身體活動自由之同一犯意,除聯 手毆打李森富制止外,更進而用原即在賓館房間內之膠帶綑綁李森富手腳,然 李森富仍叫鬧不已,而午○○、酉○○二人已知李森富已酒醉,自我排除外在 因素之能力較差,客觀上對於李森富手、腳遭其捆綁置於床上,有翻滾造成姿 勢性窒息而無法自我排除引致休克死亡,有預見之可能,其二人竟共同再以膠 帶矇住其雙眼及嘴巴,制止李森富吵鬧,並將李森富置於床上之後,二人即走 下樓,李森富被捆綁後,初時尚能發出聲息,不久後因掙扎而在床上翻滾呈身 體正面朝下,背面朝上,造成姿勢性窒息,引致呼吸性休克,而於十數分鐘後 ,酉○○、午○○先後上樓探視李森富,見李森富已無氣息,乃趕緊將纏繞於 李森富雙手、雙腳及眼睛、嘴巴之膠帶扯開,並跑出去找亦到該處幫忙看住李 森富之乙○○、玄○○協助,乙○○進屋對李森富施以急救,惟李森富終不治 死亡,玄○○遂趕緊打電話通知亥○○、黃○○、甲○○、子○○等人李森富 死亡一事。
(五)黃○○、甲○○等人獲悉李森富死亡後,即趕回水龍吟賓館,甲○○進入一○ 二室內吩咐午○○、酉○○二人留守,旋即與黃○○、玄○○趕回台譽公司, 於當晚九時許,與亥○○、子○○、經亥○○通知,事前未參與復興鄉民代表 會主席選舉一事之台譽公司董事長A○○,六人在台譽公司對面停車場見面, 商討對策,A○○主張報警,亥○○、黃○○則主張將李森富屍體遺棄後逃亡 ,A○○因參與本事件之人大都是台譽公司員工,顧及台譽公司聲譽,最後A ○○與亥○○、黃○○、甲○○、子○○、玄○○另起意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共同決定遺棄李森富屍體,而出面接觸本次鄉民代表會主席選舉之核心 人員亥○○、黃○○、玄○○等人於翌日潛逃出境,其等並約定於棄屍完畢後 ,均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二○○之一號「鄉村庭園KTV」共同會商,因 此子○○與甲○○二人,先行駕車前往龍潭鄉揚昇高爾夫球場附近較偏僻地點 勘察棄屍地點,玄○○則另駕車前往水龍吟賓館知會午○○、酉○○二人,待 確定棄屍地點後,子○○、甲○○即駕車前往水龍吟賓館,甲○○下車與玄○ ○等人會合,子○○則駕車載乙○○前往「鄉村庭園KTV」,午○○、酉○ ○先自李森富身上取出稍早由黃○○交付之三十萬元交予甲○○後,三人與玄 ○○四人就地取用水龍吟賓館一○二號房間內之棉被包裹李森富屍體,並以房 間內床單撕成布條綑綁,放置於車輛後行李箱內,載往楊梅鎮永寧里一鄰電線 桿二七三號右轉產業道路內約五百公尺處(即新竹縣新埔鎮清水里十三鄰清水 尾新北線支線道路旁),將之棄置於山谷斜坡下,之後四人再共同前往「鄉村 庭園KTV」,酉○○、午○○二人待在店外面,甲○○、玄○○二人進入店 內包廂,與亥○○、鄧仁光、子○○、A○○、未參與且事先不知棄屍一事之 乙○○、B○○、丑○○等人會商,並決定將交付李森富之三十萬元,由動手 棄屍者均分,即午○○及酉○○二人各五萬元、甲○○及玄○○各十萬元後, 命其等各自逃亡,亥○○與黃○○二人,於翌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 午九、十時左右,搭機前往澳門,隨後玄○○亦搭機於同日晚間九時許抵澳門 與其等會合後,共赴大陸地區藏匿,以躲避查緝,B○○則於翌日對外宣布不 再競選鄉民代表會主席。而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復興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會主
席選舉投票日由丙○○、C○○分別當選正、副主席。三、嗣李森富之家屬因久候無李森富之音訊,乃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向警方報案 ,迨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代表會主席選舉完畢後,李森富仍未返家,乃於八月二 日由桃園縣警察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循線查得李森 富受拘禁之處所,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在水龍吟賓館一○二號房間內採證發 現大量血跡反應,再循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逮捕尚未及逃逸之甲○○聲請羈 押獲准後,於翌日(即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突破其心防,供出棄屍地點。另於 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晚間十時十分許,據報在桃園中正機場拘獲搭機返國之黃○○ 聲請羈押獲准,再據此循線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時,在高雄小港機場 ,拘獲俟機逃亡之子○○聲請羈押獲准,又循線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晚上八 時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四十八巷二號三樓拘獲酉○○聲請羈押獲准,另循 線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下午六時,在新竹市○○路九一三巷十四弄十八號拘獲午 ○○聲請羈押獲准,又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許,在台北市○○街六十三 巷四弄十五號一樓拘獲乙○○聲請羈押獲准,末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六時 、三月十七日凌晨零時分別拘獲丑○○、B○○聲請羈押獲准,而查悉上情。四、案經桃園縣警察局移送及台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甲○○、子○○均矢口否認有右述妨害投票、投票行賄、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遺棄屍體等犯行,被告B○○、丑○○、癸○○均矢口否認有右 述妨害投票、投票行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犯行,被告午○○、酉○○均矢口 否認有右述妨害投票、投票行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因而致人於死、遺棄屍體等 犯行,被告賴興榮否認有遺棄屍體犯行;⑴被告黃○○辯稱「::有去拜訪戌○ 但是我沒有下車進屋,有帶李森富到水龍吟賓館,但沒有在賓館打他,四季茶藝 館的事以及帶戌○到關西休息站我都不知情,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午我有到 水龍吟,待到二、三點才離開,當時亥○○交給我一包東西,轉交給李森富,當 時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我在吃飯時馬上轉交,李森富打開時我才知道是錢,李森 富何時死亡我不知道,我在家裡接到玄○○電話說有重要事情,叫我趕快去,玄 ○○才告訴我李森富死亡,接著到台譽公司停車場及鄉村庭園KTV,是亥○○ 通知我過去,亥○○在停車場主張棄屍,我當時反對,我主張要報案::」,⑵ 被告甲○○辯稱「::我有上復興鄉,我開車載鄧仁光、亥○○,依他們的指示 去李森富家,我對復興鄉的路我不熟,至於有無去戌○家我不記得,之後我回到 水龍吟賓館,但並沒有在賓館裡面打李森富,四季茶藝館、關西休息站的事我不 知道,我十九日到水龍吟賓館以後待到二十一日中午,鄧仁光過來以後向他借車 ,開車回台北,在我離開之前李森富並沒有遭到任何的拘禁、毆打的情況,李森 富何時死亡確定時間我不知道,二十一日晚上八、九點接到玄○○電話趕回龍潭 ,後來開車到台譽公司停車場他才告訴我李森富死亡,玄○○告訴我說亥○○要 我們把屍體處理掉,我當時很害怕,玄○○說如果不幫忙處理,一樣也會有事情 ,後來亥○○也過來說並告知棄屍地點,由我、玄○○、午○○、程任斌(酉○ ○)棄屍,之後玄○○接到亥○○電話通知我們又過去內壢的一家KTV,我沒
有進去,在裡面談什麼事情我不知道,十萬元是我向子○○借的::」,⑶被告 子○○辯稱「::當初是亥○○請我介紹朋友過去開車,我才找午○○、程任斌 到水龍吟賓館與亥○○認識後我就離開,之後事情我都不知情,八十七年七月二 十日我去台譽公司沒有看到人,我就跑到四季茶藝館向申○○買茶葉,待了半小 時左右,申○○說地下室有人在開會,我沒有下去就走了,除了十九日介紹許、 程二人與亥○○認識後,我離開就沒有再過去水龍吟,一直到八十七年七月二十 一日傍晚我接到玄○○電話告知他出事,我趕到台譽公司停車場才知道李森富死 亡,在停車場我有聽亥○○說要棄屍,後來亥○○約丑○○、B○○到鄉村庭園 KTV,我有過去要瞭解事情,亥○○拿十萬元給我要我交給午○○、程任斌, 我沒有參與也沒有拿任何錢::」,⑷B○○辯稱「::我沒有拜訪戌○,四季 茶藝館我有去,那是個公共場所,我去的時間沒有很久,大概一、二個小時,寅 ○○夫婦有來,亥○○他們有在場,是談選舉的事,談的過程中,有一個報紙包 著東西傳來傳去,我印象中傳給寅○○,寅○○沒有拿,傳給林翠,後來林翠傳 給誰我也不清楚,有關戌○被帶到國道高速公路之事情我不知情,我沒有在水龍 吟賓館,李森富被帶到水龍吟賓館死亡之事我是在鄉村庭園KYV才知道,是鄧 仁光通知我過去鄉村庭園KYV,李森富被棄屍一事我們都不知道::」,⑸被 告丑○○辯稱「::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晚上去找戌○及帶李森富到水龍吟賓館 一事我不知道,十二點左右接到亥○○電話,亥○○通知我拿競選經費過去,因 為之前B○○有跟我說,亥○○向我拿競選經費時要我幫忙先拿給他,所以我就 拿七十萬元到四季茶藝館,我叫宙○○把錢交給亥○○,小蔡(宙○○)也不知 道是什麼,我們過去的時候會已經開完了,錢交給亥○○,亥○○好像是交給林 翠,後來錢傳給寅○○::好像又退給林翠,寅○○不願意收,林翠把錢交亥○ ○,亥○○拿給小蔡(宙○○),小蔡又退給我,後來B○○有事請我幫他去拜 票,所以我和亥○○、林翠坐同一台車子去拜訪戌○,小蔡載誰我不清楚,一共 有三部車子去拜訪戌○,有去關西休息站,由亥○○和戌○談我不知道會去那個 地方,李森富死亡、棄屍之事我不知情,是到鄉村KTV才知道李森富死亡事情 ,當初是B○○找我一起過去,聽到李森富死亡當時我們都嚇呆了,在KTV談 什麼不記得,當時只想回家::」,⑹被告癸○○辯稱「::有去拜訪戌○,李 森富被帶到水龍吟之事我不知道,四季茶藝館我有去,我有拿一包東西給寅○○ ,是亥○○拿給我轉交,說是見面禮,當初在該處是談幫忙B○○選主席的事, 有去找宇○○並且與戌○一起到關西休息站,我不會開車所以就坐車跟到關西休 息站,當時是亥○○、丑○○、戌○在談,他們講客家話我聽不懂,李森富死亡 、棄屍及其他的事情我都不知道::」,⑺被告午○○辯稱「::八十七年七月 十九日我有去水龍吟賓館一直待到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晚上,只有在二十一日 吃中飯前因為李森富喝醉酒在二樓吵鬧,我上去踢他二下後就下樓,隔幾個小時 之後程任斌告訴我才知道李森富死亡,在水龍吟李森富一個人都待在一○二號二 樓,我是在一樓,棄屍一事我確實有參與,之後我們同車接到玄○○打電話給甲 ○○,我們才去鄉村庭園KTV,子○○拿了五萬元紅包給我,說是亥○○交代 ,四季茶藝館及關西休息站的事情我不知道::」,⑻被告酉○○辯稱「::我 有去水龍吟賓館待到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凌晨,李森富一直待在一○二號房二
樓,我在一樓,這段期間我沒有動手打他,二十一日中午李森富在二樓吵鬧,我 通知玄○○,玄○○和鄧仁光上去五分鐘之後下樓,跟我說沒事,過了二十分鐘 左右,樓上太安靜我上樓去看,才發現李森富沒有呼吸,午○○當時在樓下,我 沒有去台譽公司停車場,棄屍我有去,棄屍之後才去鄉村庭園KTV,子○○拿 五萬元給我說不好意思,只是來幫忙就發生這種事,我沒有到四季茶藝館、關西 休息站::」,⑼被告A○○辯稱「::我沒有參與協助B○○競選復興鄉民代 表會主席一事,起訴書所起訴的犯罪事實我都不知道,至於李森富死亡,我是接 到電話我到公司停車場聽到亥○○告知才知道,當時我主張報警處理,亥○○說 他要考慮,後來亥○○才決定棄屍,我也有到鄉村庭園KTV,是亥○○他要逃 亡請我資助他,我說我沒有現金給他,他自己有他自己的錢,整個公司的業務都 是亥○○在主導::」等語。經查:
(一)桃園縣復興鄉鄉民代表會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投票選舉產生第十六屆鄉民代 表丙○○、C○○、壬○○、宇○○、戌○、寅○○、林中基、B○○、天○ ○、地○○、李森富十一名,有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桃選一字 第○九二○七○○六九二○號函(本院卷E,第三○一頁)在卷可稽;而於復 興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選舉後數日,被害人李森富、證人林中基、證人即同案 被告戌○、寅○○、宇○○、壬○○及被告B○○七位代表在桃園縣桃園市某 餐廳聚餐,當時七人決議共推同案被告戌○、寅○○二人競選鄉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一事,已據證人林中基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偵查(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二四四五號)、同案被告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三○六九號)、同案被告寅○○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警訊(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一三○七一號)、同案被告壬○○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警訊(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號)、被告B○○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警訊(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三○七一號)陳述甚詳;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同案被告亥○○、被 告黃○○出面遊說被告B○○競選第十六屆復興鄉鄉民代表會主席,表示將運 作協調其他代表支持,被告B○○遂表態競選,並找連襟即被告丑○○幫忙經 費,找原住民籍之被告癸○○協助一節,亦據被告B○○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 、八十七年八月二日警訊、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偵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 ○七一號)、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偵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二六號)、 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本院卷B)、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卷C)本院調查 、被告癸○○於八十七年八月二日、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三○七一號)、被告丑○○於八十七年八月二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三○七一號)、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偵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四五 號)、被告黃○○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號 )、被告A○○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號) 時供陳甚詳,而同案被告寅○○、被告B○○、黃○○並均供陳「::王、黃 二人自稱是某家開發公司::在石門水庫沿岸有計劃開發方案已在執行,你( 指被告寅○○)拉攏另外三位原住民代表共四票,須投票給B○○代表擔任主 席::如正、副主席順利當選,石門水庫沿岸計劃方案必有好處::」(八十 七年八月一日警訊,寅○○,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號)、「::(亥
○○他們又不是代表為何會要爭當主席?有無談及在復興鄉做開發工程?)因 為他們說他們公司::已經在石門水庫周圍規劃大型風景區、飯店,另有一個 工程是在復興鄉角板山台地要一個大型五星級飯店及將被火燒過之蔣公賓館改 建原貌,所以要爭取代表會主席::」(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警訊,寅○○,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號)、「::我(指被告B○○)願出來選,乃 以為我能選上主席,黃總等可在復興鄉從事開發,雙方互蒙其利,所以未談及 價錢或如何以金錢支助::」(八十七年八月二日警訊,B○○,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黃總有提出他旳公司有許多開發計劃,以後若 我(指被告B○○)能選上主席對他公司將有助益::、(八十七年八月十九 日警訊,B○○,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二六號)、「::他們公司人際關 係不錯,有可能會接下什麼案子,若我(指被告B○○)選上可能會較方便: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偵查,B○○,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二六號) 、「::若B○○當選主席以後,我們在復興鄉若有工程或開發案我們就較好 處理::」(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警訊,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 號)、「::(為何這次會涉及復興鄉民代表會主席選舉的事?)為了與地方 民意代表們建立關係,希望推舉B○○當選主席,所以找李森富幫忙::」( 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偵查,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 (台譽公司介入復興鄉選舉目的為何?)因復興鄉是風景區,所以若有遊樂區 開發案,我們比較好辦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偵查,黃○○,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等語。
(二)關於事實欄二、(一)部分:
⑴同案被告亥○○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一時許打電話向位於龍潭鄉○○ 村○○路○段五○六號水龍吟賓館訂一○二號房,於當晚十一時二十五分許 又以電話加訂一○二號房旁之一○一號、一○三號房,迄至八十七年七月二 十二日上午五時四十分許住宿房內之人未結帳即離開之情,已據證人辰○○ (水龍吟賓館經理)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 七二號)、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 )陳述在卷,並有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水龍吟渡假村住 宿休息應收帳每日報表影本三份(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第一七 三頁至一七六頁)在卷可稽。
⑵被告午○○、酉○○二人經被告子○○電話聯絡前往水龍吟賓館一○二室, 經由被告子○○之引見,與被告黃○○碰面,待在一○二室聽從同案被告亥 ○○、被告黃○○指示分派工作一節,亦據被告午○○、子○○陳述甚詳, 被告酉○○雖一再指稱係經由被告甲○○之電話通知才前往水龍吟賓館一○ 二室,然此為被告甲○○所否認,且被告甲○○並供稱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 下午五時許經同案被告亥○○之通知始自台北住處趕至大溪與同案被告亥○ ○、玄○○、黃○○會面,再前往水龍吟賓館(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警訊, 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又參酌被告酉○○於九十三年 二月十一日本院調查時亦稱「::棄屍之後才去鄉村庭園KTV,子○○拿 五萬元給我說不好意思,只是來幫忙就發生這種事::」等,是知被告酉○
○亦係被告子○○電話聯絡而前往水龍吟賓館一○二室。 ⑶而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六時同案被告亥○○、玄○○、被告黃○ ○、甲○○、癸○○、同案被告辛○○在大溪鎮○○路一○九巷一三號四季 茶藝館會合,並於當晚八時許自四季茶藝館出發,由被告癸○○乘坐同案被 告辛○○駕駛之車輛,帶領同案被告亥○○、玄○○、被告黃○○、甲○○ 分乘之二部車,前往復興鄉拜訪同案被告戌○,車抵同案被告戌○住處前, 由被告癸○○下車進屋勸同案被告戌○退出主席競選,轉而支持被告B○○ ,因被告亥○○見被告癸○○無法在一時片刻說服同案被告戌○,而同案被 告戌○屋外亦有鄰居李和恭、黃崇進、廖鎰滄等人在飲酒聊天,遂以電話通 知被告癸○○離開,被告癸○○走出同案被告戌○住處後即乘坐同案被告辛 ○○駕駛之車輛往被告B○○住處方向駛去,同案被告亥○○、玄○○、被 告黃○○、甲○○則轉往被害人李森富住處,由被告黃○○、亥○○進屋, 以外出飲酒為由邀被害人李森富外出上車,而將被害人李森富載往水龍吟賓 館等情,亦已據被告甲○○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警 訊、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偵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同案被 告癸○○於八十七年八月二日、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警訊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被告辛○○於八十七年八月二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被告黃○○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八 十八年二月四日警訊、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偵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 二號,卷二)及證人庚○○○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十七年八月二日 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八月二日 、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八十七年八月八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 七號)、證人李和恭、黃崇進、廖鎰滄於八十七年八月二日警訊(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證人黃詩涵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警訊(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時陳述甚詳;而且被告黃○○、甲○○、子○○均 表示「::談論選主席之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警訊,黃○○,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因為要李森富支持B○○選 主席,所以將李森富帶離開家,一起研究選舉事宜::」(八十八年二月九 日警訊,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這件事 是因基於選舉代表主席,鄧仁光與丑○○關係,與B○○熟識,要幫忙競選 代表主席,因李森富在地方關係較好,所以決定帶他出來協調::」(八十 八年三月二日偵查,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 ::亥○○說有要緊事要商量,我即於十二點到達,他說要幫B○○代表競 選復興鄉代表會主席,計劃當日(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晚上到復興鄉李森 富代表家,由鄧仁光出面以請李代表喝酒為藉口騙他出來後,再扣押他留在 水龍吟旅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訊,子○○,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三○七二號卷二)、「::亥○○有提說要去帶李森富來水龍吟談選舉 事情,要李森富幫B○○拉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偵查,子○○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等詞。 ⑷又被害人李森富進入水龍吟賓館一○二室後,同案被告亥○○、被告黃○○
示意被告甲○○、午○○、酉○○動手打被害人李森富致其頭部前額及眼部 受有傷害,並流血不止,被害人李森富因此在浴室內止血,同案被告亥○○ 等人並命被告甲○○等人褪去被害人李森富外衣、褲,僅著內褲,便於拘束 其行動自由,並由被告午○○與酉○○為一組、被告甲○○與同案被告玄○ ○為另一組,輪流看守被害人李森富,以上開方式將被害人李森富私行拘禁 於房間內各情,亦均據被告酉○○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十八年三月 一日、八十八年三月五日警訊、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八年三月 十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被告午○○於八十八 年三月一日、八十八年三月五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 二)、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 號,卷二)時供承甚詳,經警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前往勘查水龍吟賓館一 ○二室,浴室在目視情況下無血跡,經以寧海得藥水灑下,在浴室地板多處 呈紅紫色反應一節,並有現場照片十五紙(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 卷第九至第十六頁)在卷可稽。
⑸雖然嗣後被告午○○辯稱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晚間進水龍吟賓館一○二號房 看見被害人李森富時,即看見李森富受傷,之後有看見被告酉○○動手打李 森富,其未動手打李森富云云,被告酉○○則稱未見有任何人動手打李森富 云云,被告甲○○亦改稱未動手打李森富,而被告黃○○始終堅詞否認上情 ,辯稱因為李森富原本答應戌○要支持其,如果能暫避幾天,亥○○可勸退 戌○,讓B○○當選,這件事有經過李森富同意云云(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偵 查,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然而①被告甲○○ 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警訊、偵查時均供承「::李森富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 日凌晨時被午○○、程任斌二人毆打,臉部有流血::」(警訊)、「::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凌晨是玄○○叫我至水龍吟賓館一○二號房,亥○○說 要給李森富好看::所以我們才毆打李森富::」(警訊)、「::(李森 富)額頭受傷流血,至浴室我幫忙止血,因止不住,所以叫他至浴室清洗, 是亥○○指示要給他點教訓,我們是在樓上動手,李只剩內衣褲,是亥○○ 、鄧仁光指示脫其衣服,怕他逃跑::黃總(指被告亥○○)交待要給他( 指李森富)教訓,嚇他一下,我才與阿斌(程任斌,即被告酉○○)動手打 他,阿裕(被告午○○)也有動手(偵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 ,卷二),而被告酉○○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警訊時亦 坦認「::我有毆打李森富::七月二十日凌晨在一○二號旁(房之誤)樓 上,甲○○先叫李森富脫光衣服,當場有鄧仁光、亥○○、甲○○、玄○○ ,午○○,與我在現場,並當場教訓(毆打)李森富一頓,我、午○○、甲 ○○、玄○○,毆打李森富較多,何人打何部位,我記不清楚::」(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在一○二號房一樓客廳時,午 ○○有打李森富的頭,過一會兒,亥○○、鄧仁光先出去,甲○○、玄○○ 、午○○就把李森富帶到::樓上::我上樓就看到李森富已被甲○○、玄 ○○、午○○三人脫光衣服,剩下內褲,並動手毆打李森富,我也有打李: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等語,且經警於八十七年八月
十四日前往勘查水龍吟賓館一○二室,浴室在目視情況下無血跡,經以寧海 得藥水灑下,在浴室地板多處呈紅紫色反應,有現場照片十五紙(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七號卷第九至第十六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甲○○、酉 ○○有關自白動手毆打之供詞真實可採;②至於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三月 五日警訊時雖稱「::在我見到亥○○後,黃說要教訓李森富,而我和玄○ ○及午○○就由一樓至二樓,此時李森富已站在房內穿內衣褲,阿裕(午○ ○)及阿斌(程任斌即酉○○)就動手打李森富,程任斌還把李森富的頭打 到流很多血,當時我和玄○○未動手,亥○○則在一○二房一樓未上樓::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卷二),於本院調查時亦先後稱「: :(你在水龍吟期間李森富有無被毆打及限制行動自由?)我沒有看到:: 」(八十八年四月九日本院調查,卷A)、「::我和李森富一起睡覺,玄 ○○把我叫醒,說亥○○有事找我,亥○○在看電視時就自言自語說只要教 訓李森富一下,我就聽到樓上碰一聲,我上去看,就看到李森富額頭流血, 程任斌就站在旁邊,午○○有要出手打人的動作,但被我制止,我就拿床單 幫李森富止血,李森富就下樓洗臉後就上樓睡覺,也沒有說要回家::」( 八十八年五月六日本院調查,卷B)、「::(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凌晨 我先一人去睡覺,睡到一半就被叫醒,我看到李森富額頭有流血,許、程二 人站在旁邊,玄○○站在李森富的面前::」(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調 查,卷A),惟所述情形歷次不一致,而被告午○○、酉○○嗣於本院調查 時則先後稱「::到二十日中午我們醒來才發現李森富被用膠帶捆綁手腳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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